目 录 上一节 下一节 查 找 检 索 手机阅读 总目录 问题反馈
11.3 照明
11.3.1 屠宰与分割车间照明方式宜采用分区一般照明与局部照明相结合的照明方式。屠宰与分割车间照明标准值不宜低于表11.3.1的规定,功率密度限值应符合表11.3.1的规定。
11.3.2 屠宰与分割车间宜设置备用照明。备用照明应满足所需场所或部位活动的最低照度值,但不应低于该场所一般照明照度值的10%。
11.3.3 屠宰与分割车间应设置疏散照明。
11.3.4 屠宰与分割车间的闷顶(技术夹层)内宜设置巡视用照明。
表11.3.1 屠宰与分割车间照明标准值和功率密度限值
11.3.3 屠宰与分割车间应设置疏散照明。
11.3.4 屠宰与分割车间的闷顶(技术夹层)内宜设置巡视用照明。
条文说明
11.3.1 按现行国家标准《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 14881的有关规定,对屠宰与分割车间的照明标准值作出规定。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 50034的相关要求确定照明功率密度限值。考虑到设计时灯具布置的需要和光源功率及光通量变化的不连续性,设计照度值与照度标准值可有-10%~+10%的偏差。
11.3.2 当正常照明因故熄灭后,为便于工作人员进行必要的生产操作制定本条。
11.3.3 屠宰与分割车间属人员密集的生产场所,为保证当正常照明因故熄灭后的人员安全疏散制定本条。
11.3.4 本条是为方便管理人员在闷顶和技术夹层内进行巡视的一般规定。
11.3.2 当正常照明因故熄灭后,为便于工作人员进行必要的生产操作制定本条。
11.3.3 屠宰与分割车间属人员密集的生产场所,为保证当正常照明因故熄灭后的人员安全疏散制定本条。
11.3.4 本条是为方便管理人员在闷顶和技术夹层内进行巡视的一般规定。
查找
上节
下节
条文
说明 返回
顶部
说明 返回
顶部
目录导航
- 前言
- 1 总则
- 2 术语
- 3 厂址选择和总平面布置
- 3.1 厂址选择
- 3.2 总平面布置
- 3.3 环境卫生
- 4 建筑
- 4.1 一般规定
- 4.2 宰前建筑设施
- 4.3 屠宰车间
- 4.4 分割车间
- 4.5 冷却间、冻结间、暂存间与发货间
- 4.6 人员卫生与生活用房
- 4.7 防火与疏散
- 4.8 室内装修
- 5 结构
- 5.1 一般规定
- 5.2 荷载
- 5.3 材料
- 5.4 涂装及防护
- 6 屠宰工艺与分割工艺
- 6.1 一般规定
- 6.2 待宰挂禽
- 6.3 致昏与宰杀
- 6.4 浸烫与脱毛加工
- 6.5 胴体加工、内脏摘除与冷却
- 6.6 副产品加工
- 6.7 分割加工与包装
- 6.8 病害禽类胴体和病害禽类产品生物安全处理
- 7 兽医卫生检验
- 8 制冷工艺
- 8.1 一般规定
- 8.2 胴体的冷却
- 8.3 产品的冻结
- 9 给水排水
- 9.1 一般规定
- 9.2 给水及热水供应
- 9.3 排水
- 9.4 消防给水及灭火设备
- 10 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
- 10.1 一般规定
- 10.2 供暖
- 10.3 通风与空调
- 10.4 消防与排烟
- 10.5 蒸汽、压缩空气、空调和供暖管道
- 11 电气
- 11.1 一般规定
- 11.2 配电
- 11.3 照明
- 本规范用词说明
- 引用标准名录
-
笔记需登录后才能查看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