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录 上一节 下一节 查 找 检 索 手机阅读 总目录 问题反馈
5.2 荷载
5.2.1 屠宰与分割车间楼面在生产使用或安装检修时由设备、管道、运输工具及可能拆移的隔墙产生的局部荷载,均应按实际情况考虑,可采用等效均布荷载代替。对设备位置固定的情况,可直接按固定位置对结构进行计算,但应考虑因设备安装和维修过程中的位置变化可能出现的最不利效应。车间楼面堆放原料或成品较多、较重的区域,应按实际情况考虑;一般的堆放情况可按均布活荷载或等效均布活荷载考虑。楼面及屋面的悬挂荷载应按实际情况取用。
5.2.2 屠宰与分割车间楼、地面均布活荷载的标准值应采用5.0kN/㎡;屠宰与分割车间有大型加工设备的部分楼、地面,其设备重量折算的等效均布活荷载标准值超过5.0kN/㎡应按实际情况采用。生产车间的参观走廊、楼梯活荷载,可按实际情况采用,但不应小于3.5kN/㎡。
5.2.3 当楼面有振动设备时,尚应进行动力计算。建筑结构设计的动力计算,在有充分依据时,可将重物或设备的自重乘以动力系数后,按静力计算方法设计。一般设备的动力系数可采用1.05~1.10;对特殊的专用设备和机器,可提高到1.20~1.30。其动力荷载只传至楼板和梁。
5.2.4 禽类输送、吊挂轨道结构计算的活荷载标准值2.5kN/m(本数值包括滑轮和吊具重量)。吊运轨道直接吊在结构梁、板下时,应按吊点负荷重量折算成集中荷载。
5.2.5 结构自重、施工或检修集中荷载,屋面雪荷载和积灰荷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 50009的规定。
5.2.6 当采用压型钢板轻型屋面时,可按不上人屋面考虑,屋面竖向均布活荷载的标准值(按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应取0.5kN/㎡;对受荷水平投影面积大于60㎡的刚架构件,屋面竖向均布活荷载的标准值可取不小于0.3kN/㎡。
5.2.2 屠宰与分割车间楼、地面均布活荷载的标准值应采用5.0kN/㎡;屠宰与分割车间有大型加工设备的部分楼、地面,其设备重量折算的等效均布活荷载标准值超过5.0kN/㎡应按实际情况采用。生产车间的参观走廊、楼梯活荷载,可按实际情况采用,但不应小于3.5kN/㎡。
5.2.3 当楼面有振动设备时,尚应进行动力计算。建筑结构设计的动力计算,在有充分依据时,可将重物或设备的自重乘以动力系数后,按静力计算方法设计。一般设备的动力系数可采用1.05~1.10;对特殊的专用设备和机器,可提高到1.20~1.30。其动力荷载只传至楼板和梁。
5.2.4 禽类输送、吊挂轨道结构计算的活荷载标准值2.5kN/m(本数值包括滑轮和吊具重量)。吊运轨道直接吊在结构梁、板下时,应按吊点负荷重量折算成集中荷载。
5.2.5 结构自重、施工或检修集中荷载,屋面雪荷载和积灰荷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 50009的规定。
5.2.6 当采用压型钢板轻型屋面时,可按不上人屋面考虑,屋面竖向均布活荷载的标准值(按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应取0.5kN/㎡;对受荷水平投影面积大于60㎡的刚架构件,屋面竖向均布活荷载的标准值可取不小于0.3kN/㎡。
条文说明
5.2.1 悬挂荷载应包括建筑、屠宰与分割、制冷、给水排水、采暖通风与空调、电气等系统悬挂于楼面及屋面结构下的吊顶、轨道、管道和设备等荷载。
5.2.6 门式刚架轻型房屋钢结构的屋面一般采用压型钢板,自重很轻,故活荷载标准值取0.5kN/㎡,以确保结构安全。对于受荷水平投影面积较大的刚架构件,则活荷载标准值可降低至0.3kN/㎡。
5.2.6 门式刚架轻型房屋钢结构的屋面一般采用压型钢板,自重很轻,故活荷载标准值取0.5kN/㎡,以确保结构安全。对于受荷水平投影面积较大的刚架构件,则活荷载标准值可降低至0.3kN/㎡。
查找
上节
下节
条文
说明 返回
顶部
说明 返回
顶部
目录导航
- 前言
- 1 总则
- 2 术语
- 3 厂址选择和总平面布置
- 3.1 厂址选择
- 3.2 总平面布置
- 3.3 环境卫生
- 4 建筑
- 4.1 一般规定
- 4.2 宰前建筑设施
- 4.3 屠宰车间
- 4.4 分割车间
- 4.5 冷却间、冻结间、暂存间与发货间
- 4.6 人员卫生与生活用房
- 4.7 防火与疏散
- 4.8 室内装修
- 5 结构
- 5.1 一般规定
- 5.2 荷载
- 5.3 材料
- 5.4 涂装及防护
- 6 屠宰工艺与分割工艺
- 6.1 一般规定
- 6.2 待宰挂禽
- 6.3 致昏与宰杀
- 6.4 浸烫与脱毛加工
- 6.5 胴体加工、内脏摘除与冷却
- 6.6 副产品加工
- 6.7 分割加工与包装
- 6.8 病害禽类胴体和病害禽类产品生物安全处理
- 7 兽医卫生检验
- 8 制冷工艺
- 8.1 一般规定
- 8.2 胴体的冷却
- 8.3 产品的冻结
- 9 给水排水
- 9.1 一般规定
- 9.2 给水及热水供应
- 9.3 排水
- 9.4 消防给水及灭火设备
- 10 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
- 10.1 一般规定
- 10.2 供暖
- 10.3 通风与空调
- 10.4 消防与排烟
- 10.5 蒸汽、压缩空气、空调和供暖管道
- 11 电气
- 11.1 一般规定
- 11.2 配电
- 11.3 照明
- 本规范用词说明
- 引用标准名录
-
笔记需登录后才能查看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