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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术语
2.0.1 胴体 carcass
经过放血、去毛、去头爪、去内脏后的禽躯干。
2.0.2 内脏 offals
除胴体外,加工后宜于人类食用的部分(心、肝、肺、肠、胗)。
2.0.3 白条鸡 white chicken
经过放血、去毛、去内脏,保留头爪的禽躯干。
2.0.4 同步检验 synchronous inspection
家禽胴体加工线同内脏线同步运行,便于兽医对照检验综合判断的一种检验方式。
2.0.5 冷却 chilling
通过冰水或其他方法,将胴体中心温度降低的过程。
2.0.6 分割肉 cut meat
按规格要求将胴体分割成各部分的肉。
2.0.7 挂禽区 poultry hanging area
活禽输送、吊挂及清洗空箱子的区域。
2.0.8 屠宰车间 slaughtering room
自挂禽、致昏、放血到胴体冷却分割前的场所。
2.0.9 非清洁区 non-hygienic area
挂禽、致昏、放血、烫毛、脱毛等场所。
2.0.10 半清洁区 semi-hygienic area
鸭鹅浸蜡脱蜡、鸭鹅摘小毛、掏膛、心肝胗精加工等场所。
2.0.11 清洁区 hygienic area
冷却、分割、包装、暂存发货间等场所。
2.0.12 副产品加工间 by-products processing room
心、肝、胗、肠、头和爪等加工处理的场所。
2.0.13 分割车间 cutting and deboning room
剔骨、分割、分部位的场所。
2.0.14 包装间 packing room
对产品进行包装的房间。
2.0.15 冷却间 chilling room
对产品进行冷却的房间。
2.0.16 冻结间 freezing room
对产品进行冻结加工的房间。
2.0.17 无害化处理间 bio-safety disposal
对病、死禽类和废弃物进行生物安全处理的场所。
2.0.18 成品暂存间 products temporary storage room
禽类胴体或副产品发货前临时储存的冷藏间,其储存量不大于一班的屠宰量,储存时间不超过24h。
经过放血、去毛、去头爪、去内脏后的禽躯干。
2.0.2 内脏 offals
除胴体外,加工后宜于人类食用的部分(心、肝、肺、肠、胗)。
2.0.3 白条鸡 white chicken
经过放血、去毛、去内脏,保留头爪的禽躯干。
2.0.4 同步检验 synchronous inspection
家禽胴体加工线同内脏线同步运行,便于兽医对照检验综合判断的一种检验方式。
2.0.5 冷却 chilling
通过冰水或其他方法,将胴体中心温度降低的过程。
2.0.6 分割肉 cut meat
按规格要求将胴体分割成各部分的肉。
2.0.7 挂禽区 poultry hanging area
活禽输送、吊挂及清洗空箱子的区域。
2.0.8 屠宰车间 slaughtering room
自挂禽、致昏、放血到胴体冷却分割前的场所。
2.0.9 非清洁区 non-hygienic area
挂禽、致昏、放血、烫毛、脱毛等场所。
2.0.10 半清洁区 semi-hygienic area
鸭鹅浸蜡脱蜡、鸭鹅摘小毛、掏膛、心肝胗精加工等场所。
2.0.11 清洁区 hygienic area
冷却、分割、包装、暂存发货间等场所。
2.0.12 副产品加工间 by-products processing room
心、肝、胗、肠、头和爪等加工处理的场所。
2.0.13 分割车间 cutting and deboning room
剔骨、分割、分部位的场所。
2.0.14 包装间 packing room
对产品进行包装的房间。
2.0.15 冷却间 chilling room
对产品进行冷却的房间。
2.0.16 冻结间 freezing room
对产品进行冻结加工的房间。
2.0.17 无害化处理间 bio-safety disposal
对病、死禽类和废弃物进行生物安全处理的场所。
2.0.18 成品暂存间 products temporary storage room
禽类胴体或副产品发货前临时储存的冷藏间,其储存量不大于一班的屠宰量,储存时间不超过24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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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总则
- 2 术语
- 3 厂址选择和总平面布置
- 3.1 厂址选择
- 3.2 总平面布置
- 3.3 环境卫生
- 4 建筑
- 4.1 一般规定
- 4.2 宰前建筑设施
- 4.3 屠宰车间
- 4.4 分割车间
- 4.5 冷却间、冻结间、暂存间与发货间
- 4.6 人员卫生与生活用房
- 4.7 防火与疏散
- 4.8 室内装修
- 5 结构
- 5.1 一般规定
- 5.2 荷载
- 5.3 材料
- 5.4 涂装及防护
- 6 屠宰工艺与分割工艺
- 6.1 一般规定
- 6.2 待宰挂禽
- 6.3 致昏与宰杀
- 6.4 浸烫与脱毛加工
- 6.5 胴体加工、内脏摘除与冷却
- 6.6 副产品加工
- 6.7 分割加工与包装
- 6.8 病害禽类胴体和病害禽类产品生物安全处理
- 7 兽医卫生检验
- 8 制冷工艺
- 8.1 一般规定
- 8.2 胴体的冷却
- 8.3 产品的冻结
- 9 给水排水
- 9.1 一般规定
- 9.2 给水及热水供应
- 9.3 排水
- 9.4 消防给水及灭火设备
- 10 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
- 10.1 一般规定
- 10.2 供暖
- 10.3 通风与空调
- 10.4 消防与排烟
- 10.5 蒸汽、压缩空气、空调和供暖管道
- 11 电气
- 11.1 一般规定
- 11.2 配电
- 11.3 照明
- 本规范用词说明
- 引用标准名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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