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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一般规定
4.1.1 屠宰与分割车间及生产辅助设施平面布置,应符合生产工艺流程、卫生及检验要求,其建筑面积应与生产规模相适应。
4.1.2 屠宰与分割车间非清洁区与清洁区的人流、物流不应交叉,非清洁区与清洁区的出入口应分别独立设置。
4.1.3 分割车间宜采用大跨度钢结构屋盖与金属夹芯板隔墙与吊顶,内部空间应具备适当的灵活性。
4.1.4 车间应设有防昆虫、鸟类和鼠类进入的设施。
4.1.5 车间地面应设置明沟或地漏排水。
4.1.2 屠宰与分割车间非清洁区与清洁区的人流、物流不应交叉,非清洁区与清洁区的出入口应分别独立设置。
4.1.3 分割车间宜采用大跨度钢结构屋盖与金属夹芯板隔墙与吊顶,内部空间应具备适当的灵活性。
4.1.4 车间应设有防昆虫、鸟类和鼠类进入的设施。
4.1.5 车间地面应设置明沟或地漏排水。
条文说明
4.1.2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在车间内部的人流、物流也不应交叉,以免对产品造成交叉污染,危害食品安全。
4.1.3 采用钢结构与金属夹芯板符合绿色建筑的要求,且方便生产工艺的随时调整。大跨度钢结构屋盖是指结构柱距不小于12.0m的屋盖。
4.1.4 开启外窗应设纱扇,车间入口应设缓冲间或黑暗通道。建筑周边设防鼠带或捕鼠装置。
4.1.3 采用钢结构与金属夹芯板符合绿色建筑的要求,且方便生产工艺的随时调整。大跨度钢结构屋盖是指结构柱距不小于12.0m的屋盖。
4.1.4 开启外窗应设纱扇,车间入口应设缓冲间或黑暗通道。建筑周边设防鼠带或捕鼠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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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言
- 1 总则
- 2 术语
- 3 厂址选择和总平面布置
- 3.1 厂址选择
- 3.2 总平面布置
- 3.3 环境卫生
- 4 建筑
- 4.1 一般规定
- 4.2 宰前建筑设施
- 4.3 屠宰车间
- 4.4 分割车间
- 4.5 冷却间、冻结间、暂存间与发货间
- 4.6 人员卫生与生活用房
- 4.7 防火与疏散
- 4.8 室内装修
- 5 结构
- 5.1 一般规定
- 5.2 荷载
- 5.3 材料
- 5.4 涂装及防护
- 6 屠宰工艺与分割工艺
- 6.1 一般规定
- 6.2 待宰挂禽
- 6.3 致昏与宰杀
- 6.4 浸烫与脱毛加工
- 6.5 胴体加工、内脏摘除与冷却
- 6.6 副产品加工
- 6.7 分割加工与包装
- 6.8 病害禽类胴体和病害禽类产品生物安全处理
- 7 兽医卫生检验
- 8 制冷工艺
- 8.1 一般规定
- 8.2 胴体的冷却
- 8.3 产品的冻结
- 9 给水排水
- 9.1 一般规定
- 9.2 给水及热水供应
- 9.3 排水
- 9.4 消防给水及灭火设备
- 10 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
- 10.1 一般规定
- 10.2 供暖
- 10.3 通风与空调
- 10.4 消防与排烟
- 10.5 蒸汽、压缩空气、空调和供暖管道
- 11 电气
- 11.1 一般规定
- 11.2 配电
- 11.3 照明
- 本规范用词说明
- 引用标准名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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