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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 通风与空调


10.3.1 空气调节系统,严禁采用氨制冷剂直接蒸发式空气降温方式。
10.3.2 分割车间、包装间和副产品加工间内的温度,应满足产品加工工艺的要求,其冬季、夏季室内空调计算温度不应高于12℃,夏季室内空调计算相对湿度不宜高于70%,冬季室内空调计算相对湿度不宜低于40%。空调房间操作区风速不宜大于0.3m/s。
10.3.3 分割车间、包装间等人员密集场所,工作人员最小新风量不应小于40m³/h。新风应根据车间内空气参数的需求进行处理,并宜采用粗效和中效两级过滤。
10.3.4 分割车间和包装间的空调和通风系统,宜保持本车间相对于相邻的房间及室外处于正压状态。
10.3.5 速冻装置间、室内制冷工艺调节站应设置事故排风系统,事故排风换气次数不应小于12次/h。当制冷系统采用氨制冷剂时,事故风机应选用防爆型风机。
10.3.6 封闭式挂禽区、烫毛间、掏膛间应设置机械送排风系统,排风换气次数不宜小于30次/h,送风量宜按排风量的70%计算。
10.3.7 空气调节和通风系统的送风道宜设置清扫口。当采用纤维织物风道时,应满足防霉的要求。
10.3.8 屠宰间、分割间、包装间宜采取防止风口产生或滴落冷凝水的措施。
10.3.9 车间内通风系统的送风口和排风口宜设置耐腐蚀材料制作的过滤网。
10.3.10 通风设施应避免空气从非清洁作业区域流向清洁作业区域。
条文说明
10.3.1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设置空调系统的场所经常有人在工作,氨制冷剂蒸汽的容积含量达到0.5%~0.6%时就会对人体产生危害,在爆炸极限范围内遇到明火会引发爆炸事故。氨制冷剂泄漏时,直接蒸发式空气处理设备将氨送至空调场所,会危害人体或造成爆炸事故。因此,严禁空气调节系统采用氨制冷剂直接蒸发式空气降温方式。
10.3.2 本条根据产品加工工艺要求、管理的需要及空调负荷的特点,对禽类分割车间、包装车间等低温空调场所的空调室内计算参数进行了规定。
10.3.3 分割车间、包装间等房间,人员比较密集,工作强度大,工作时间长,工作环境温度低、湿度大,应合理提高新风量标准,改善室内空气品质。对新风进行粗效和中效两级过滤有利于提高食品卫生条件。
10.3.4 分割车间和包装间属于生产过程中的清洁区,保持正压状态可防止非清洁区和室外的气流进入清洁区,避免产品受到污染。
10.3.5 对有可能泄露有害或易燃、易爆气体的相关场所提出事故通风的要求,以防发生泄漏事故时对人员产生伤害或引发爆炸灾害。事故风机应定期检查和维护,确保正常运行。
10.3.6 对异味重和余热大或高湿的车间限定最小通风量,以保障车间内空气品质,改善工作环境。此类异味、高温、高湿场所宜保持负压状态,排风量应大于送风量。我国南、北方气候差异很大,北方地区冬季送风宜采取加热措施。为了降低送风加热的能耗,北方地区可采用变风量送、排风系统,冬季运行时适当降低送、排风量。南方地区夏季宜根据各车间的实际需求,确定是否采取空调降温措施。
10.3.7 空调和通风系统运行一段时间,送风道内表面会产生污垢,新风受到污染,设置清扫口可为清洗风道提供方便。纤维织物风道明设在车间内,车间冲洗时湿度很大,此类环境容易产生霉菌,应考虑防霉的要求,纤维织物风道应定期清洗。
10.3.8 风口滴落冷凝水,有可能污染食品或影响工人正常操作,因此宜采取相应措施。
10.3.9、10.3.10 这两条是从禽类加工厂卫生角度考虑作出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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禽类屠宰与分割车间设计规范 GB51219-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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