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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防火区/防火小区划分
6.2.1 一般要求
核安全重要建(构)筑物的防火区/防火小区划分应按本文件要求进行设计,非核安全重要建(构)筑物的防火分区应按照国家现行有效的其他标准进行设计。
6.2.2 分区要求
6.2.2.1 防火区/防火小区由一个或多个房间组成,可跨越多个楼层。
6.2.2.2 厂房的所有房间(结构空间除外)应划分为防火区/防火小区,每个防火区/防火小区应具有唯一编码,且宜在现场清楚标明。
6.2.2.3 每个厂房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h的防火边界部件与其他厂房进行实体隔离。某些因工艺或布置所限无法在厂房边界处实施实体隔离措施,或厂房之间无可燃物的情况除外。
6.2.2.4 防火区/防火小区边界宜利用电厂已有的建筑、结构布局。
6.2.2.5 宜尽可能将核安全相关设备和电缆的冗余系列设置在不同的防火区/防火小区内,避免一场火灾引起核安全功能的共模失效。
6.2.2.6 火灾荷载集中的区域宜划分为独立的防火区/防火小区(如:集中布置的电气机柜间、仪控机柜间、电缆间、电缆竖井、油罐间、蓄电池间等)。减少其发生火灾后对其他区域(特别是容纳核安全设备和电缆的区域)所造成的影响。
6.2.2.7 主控制室、远程停堆工作站应分别划分为独立的防火区,并采取措施防止一场火灾对两者同时造成影响。
6.2.2.8 用于人员疏散的楼梯间和受保护的疏散通道应划分为独立的防火区/防火小区。该防火区/防火小区边界应满足实体隔离要求。
6.2.2.9 因工艺布置、限制事故后氢气聚集及事故后泄压等要求,安全壳内无法按实体隔离要求划分防火区时,应划分为防火小区。
6.2.3 边界要求
6.2.3.1 防火区/防火小区的实体隔离屏障(墙、门、楼板、嵌缝、通风管道防火阀、机械和电气贯穿件封堵等)的耐火极限应满足火灾危害性分析结果且不应低于1h,用于确保核安全功能的防火区耐火极限不应低于2h,并满足4.5.3要求的抗震、定期试验及质保要求,确保防火屏障的完整性,避免一个防火区/防火小区内发生的火灾蔓延到其他防火区/防火小区。
6.2.3.2 防火区与其他防火区/防火小区的边界应满足实体隔离要求,保持完整性,开口或孔洞应采用防火封堵材料封堵。
6.2.3.3 防火小区与其他防火小区的边界应满足实体隔离要求或空间隔离要求,其实体的防火屏障耐火极限不低于1h。当因工艺或其他原因确实无法进行防火封堵的,应确保火灾不会蔓延至该防火小区外,或火灾蔓延不会影响核安全。
6.2.3.4 边界防火部件(防火墙、防火门、防火阀、防火风管等)耐火性能均不应低于其所在的防火区/防火小区耐火极限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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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5 其他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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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1 建(构)筑物之间的防火设计
- 5.2 消防车道
- 5.3 其他要求
- 6 火灾预防和限制火灾蔓延
- 6.1 材料选择
- 6.2 防火区/防火小区划分
- 6.3 电气设置与管道布置防火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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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1 一般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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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1 通风防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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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5 火灾模拟分析
- 12 内部防爆设计
- 12.1 一般要求
- 12.2 具体规定
- 13 重点区域和设备的防火设计要求
- 13.1 内层安全壳(反应堆厂房)
- 13.2 双层安全壳环形空间
- 13.3 反应堆冷却剂泵
- 13.4 核安全重要建(构)筑物碘吸附器
- 13.5 核安全重要建(构)筑物含油泵(反应堆冷却剂泵除外)
- 13.6 柴油发电机厂房
- 13.7 核安全重要建(构)筑物电缆廊道、电缆竖井
- 13.8 核安全重要建(构)筑物仪控机柜间
- 13.9 核安全重要建(构)筑物配电间
- 13.10 主控制室
- 13.11 氢气危险区
- 13.12 设置有核安全相关物项的管廊、冷却塔及联合泵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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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14 汽轮机厂房
- 13.15 变压器
- 13.16 应急指挥中心
- 13.17 放射性废物贮存、处理及附属类厂房
- 13.18 消防泵房
- 14 质量保证
- 14.1 总体要求
- 14.2 目的
- 14.3 行政管理
- 附录A(规范性) 抗震要求
- 附录B(规范性) 调试及定期试验
- B.1 调试试验
- B.2 定期试验
- 附录C(资料性) 电缆托盘段防火包覆技术要求
- 附录D(资料性) 火灾风险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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