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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通风防火


10.1.1 一般要求
10.1.1.1 通风管道不宜穿越不同安全系列防火区/防火小区。
10.1.1.2 通风、空气调节系统的风管在下列部位应设置公称动作温度为70℃的防火阀。
    a)穿越防火区/防火小区的实体边界处,除非该边界无耐火极限要求。
    b)穿越防火分隔处的变形缝两侧。
    c)通风系统室外进风口避免布置在易受外部火灾影响处,若无法避免,室外进风口处需设置防火阀。
10.1.1.3 公称动作温度为70℃的防火阀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a)防火阀应靠近防火分隔处设置,与墙体/楼板组成完整的防火边界,且耐火极限不应低于该防火边界的耐火极限。
    b)绝热型防火阀执行机构需考虑防热保护措施,否则应在阀体外靠近执行机构位置安装公称动作温度为70℃的感温元件。
    c)防火阀应至少设置一个“关闭”位置信号反馈,正常运行处于“开启”位置,且状态信号应反馈至主控制室或就地。
    d)电控防火阀应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动关闭,且应在主控制室或就地实现手动控制,就地控制应安装在该防火区/防火小区外,便于操作处。
    e)防火阀宜设置单独的支吊架,且支吊架应具有与该防火阀相同的耐火稳定性,否则应采用防火绝热材料包覆。
    f)靠近防火阀的通风管道上宜设置检修孔。
10.1.1.4 防火阀和风管穿过防火边界墙体/楼板处的缝隙宜使用防火材料封堵,且耐火极限不应低于该防火边界的耐火极限要求。
10.1.1.5 安装在排风管道上的防火阀关闭时,宜联动关闭该防火边界处对应送风管道的防火阀。
10.1.1.6 采用气体灭火系统的房间,应设置通风系统。与该房间连通的通风管道应设置电控风阀,由火灾自动报警信号联动关闭。气体消防后,手动启动风机,按要求进行通风换气。
10.1.1.7 通风和空气调节系统的电加热器应与送风机联锁,并应设置无风断电、超温断电保护装置。
10.1.1.8 通风管道防火设计要求。
    a)通风管道穿越不同安全系列防火区/防火小区,若防火边界处不便设置防火阀,此防火区/防火小区内的通风管道及其支吊架应采取防火保护措施,满足该防火区/防火小区边界耐火极限要求。
    b)可燃气体管道、可燃液体管道不应穿过通风机房和通风管道,且不应紧贴通风管道的外壁敷设。
    c)风管内设有电加热器时,电加热器前、后各800mm范围内的风管及其保温材料应采用不燃材料。
    d)通风管道及保温材料应采用不燃材料。柔性风管、柔性接头、用于加湿器的加湿材料、消声材料、过滤材料及粘结剂,宜采用不燃材料,确有困难时,可采用难燃材料。
    e)排除和输送温度超过80℃的空气或气体混合物的风管,与可燃或难燃物体之间的间隙不应小于150mm,或采用厚度不小于50mm的不燃材料隔热,当管道上下布置时,表面温度较高者应布置在上面。
    f)容易积尘的通风管件处应设置清扫口。
10.1.1.9 碘吸附器应符合下列规定。
    a)碘吸附器所在房间应划分为独立的防火区/防火小区,否则碘吸附器箱体耐火完整性应为2h。
    b)碘吸附器附近不应布置可燃物,如有,距离宜大于4m,为碘吸附器辅助服务的电缆除外。
    c)碘吸附器活性炭的着火点不应低于330℃。
    d)若碘吸附器前设置有电加热器,则应在电加热器下游设置温度传感器,温度超过设定值,应自动停运电加热器,且核安全重要建(构)筑物应向主控室报警。
    e)碘吸附器上游安装温度传感器,下游安装感烟探测器或温度传感器,核安全重要建(构)筑物应向主控室报警。
    f)碘吸附器上、下游应分别安装耐火极限2h的隔离阀或耐火极限2h的防火阀,布置在相同防火区/防火小区内且便于快速关闭的位置。
    g)防火阀应至少设置一个“关闭”位置信号反馈,正常运行处于“开启”位置,且状态信号应反馈至主控制室或就地,非核安全重要建(构)筑物应反馈至就地(消防)控制室或就地模拟盘。
    h)活性炭容量大于或等于45kg的碘吸附器,应设置固定灭火设施。
    i)人员可快速到达的房间,碘吸附器不宜与消防水系统直接连通,消火栓应设置在消防人员快速到达的区域,且满足栓口与碘吸附器连接的距离要求。
    j)设置固定灭火设施的碘吸附器箱体和所在房间应设置排水措施,宜排放至放射性废水排放系统。
10.1.2 氢气危险区的通风系统
10.1.2.1 氢气危险区的排风系统宜单独设置,不得采用循环方式。运行中可能产生氢气的蓄电池间应设置独立的排风系统。
10.1.2.2 蓄电池室应维持一定的负压。
10.1.2.3 蓄电池室的排风机及电动机应为防爆式,并应直接连接。排风管线上的防火阀、调节阀等部件应符合防爆场合应用的要求。布置在蓄电池室内的通风设备应为防爆式。当送风机布置在通风机房内且送风干管上设置防止回流设施时,可采用普通型的通风设备。
10.1.2.4 排风系统吸风口上缘至顶棚平面或屋顶的距离不应大于0.1m,水平排风管全长宜顺气流方向向上坡度敷设。
10.1.2.5 不应将空气从存在大量氢气释放危险的房间输送到无氢气危险的房间。
10.1.2.6 核安全重要建(构)筑物氢气危险区通风系统的丧失应向主控室报警。
10.1.3 其他配套设施厂房的通风系统
10.1.3.1 除盐水厂房、制氢站等站房中有易燃易爆气体产生的区域,机械排风风机及电机应为防爆型,并应直接连接。
10.1.3.2 柴油发电机间和燃油储存罐间通风机及其电机宜为防爆型,并应直接连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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