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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 具体规定


12.2.1 应把可以产生或有助于产生爆炸性混合气体的可燃气体、液体或可燃物料排除在防火区/防火小区及其附近的或通过通风系统与之相连的区域之外。如不能实现,应严格限制这些材料的数量和提供足够的贮存设施,并相互隔离活性物质、氧化剂和可燃物料。可燃压缩气体钢瓶应安全地存放在远离核电厂主厂房的专用围场中,且根据局部环境条件提供适当的保护。
12.2.2 应针对防火区/防火小区和其他对这些区域有明显爆炸危害的位置确定爆炸危害。应该考虑化学爆炸(气体混合物爆炸、装满油的变压器爆炸)、明火导致的爆炸(沸腾液体膨胀汽化爆炸)和物理爆炸(通过高能电弧引起的快速空气膨胀)。
12.2.3 应通过选择适当的电气部件(如断路器)和通过设计限制电弧可能出现的概率、大小和持续时间,把物理爆炸(通过高能电弧引起的快速空气膨胀)的危害减至最小。
12.2.4 如果不能避免产生爆炸性气体,应进行恰当的设计或执行运行规程把相关风险减至最小,如:限制爆炸性气体的体积、消除点燃源、足够的通风量、设计中恰当选择爆炸性气体中所使用的电气设备、使用惰性气体爆炸威力的释放消除(如爆破膜或其他压力释放装置)以及与安全重要物项的隔离。
12.2.5 对于明火导致的爆炸(沸腾液体膨胀汽化爆炸),应通过隔离潜在明火与潜在爆炸性液体及气体,或通过主动性方法(如设计用来提供冷却和蒸汽扩散的固定式水基灭火系统)把爆炸风险减至最小。应考虑爆炸产生的冲击波超压和飞射物,以及在远离释放点位置点燃可燃气体导致气云爆炸的可能性。
12.2.6 空气中含有爆炸危险物质的房间应设置通风系统,其空气不应循环使用,通风系统的有效性应能确保环境中可燃气体的浓度始终低于爆炸下限。存在爆炸风险的区域应设置可燃气体探测器。
12.2.7 爆炸危险环境的电力装置设计应遵照GB500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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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电厂防火设计规范 GB/T22158-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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