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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4 核安全重要建(构)筑物碘吸附器


13.4.1 一般要求
    碘吸附器应设置在独立的防火区/防火小区内。
13.4.2 探测要求
    应在碘吸附器上游和下游的风管内安装火灾探测器或传感器。其中燃烧产物探测器宜设置在碘吸附器的下游,温度探测器/传感器宜设置在碘吸附器上游。
13.4.3 灭火要求
13.4.3.1 碘吸附器含炭量大于或等于45kg时应设置固定灭火系统。
13.4.3.2 箱体式碘吸附器宜采用喷淋淹没装置。为了避免喷淋误动作,该喷淋淹没装置不应与消防水系统直接连通。在需要时,由消防人员使用消防软管接至消火栓上。消火栓的位置应保证消防软管与碘吸附器的连接满足其长度要求。
13.4.3.3 也可设置双重常闭隔离阀的固定灭火措施,火灾时开启阀门。该设置方式需考虑未发生火灾时的泄露或误操作。
13.4.3.4 排架式碘吸附器可采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等进行保护,喷淋强度至少为10L/(min·m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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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电厂防火设计规范 GB/T22158-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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