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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 消防疏散照明和备用照明
7.5.1 厂房的如下区域应设置消防疏散照明。
——划分为独立防火区/防火小区的疏散通道、楼梯间及其前室,照度不低于5.0lx。
——其他疏散通道,照度不低于1.0lx。
7.5.2 消防疏散照明除正常供电作为主电源外,还应设置可靠的应急电源。疏散照明自带蓄电池,其应急电源的转换时间不应大于5s,高危险区域使用的系统的应急转换时间不应大于0.25s,工作时间不应小于90min。
7.5.3 厂房的如下区域应设置备用照明。
——主控制室、消防控制室、远程停堆工作站、消防水泵房、防排烟机房、自备发电机房、配电间以及发生火灾时仍需正常工作的消防设备间。其作业面最低照度不应低于正常照明的照度。
——主控制室通向远程停堆工作站的通道。
7.5.4 备用照明除正常主电源外,还应设置可靠的应急电源。其应急电源宜采用自备发电机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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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录D(资料性) 火灾风险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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