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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3 非安全级的综合技术廊道


13.13.1 一般要求
    综合技术廊道内敷设有水、气(汽)等系统的管道,以及电气、仪控、通信等电缆桥架。主要火灾类型为电气火灾。宜采用如下防火措施。
    a)选用低烟无卤阻燃型电缆。
    b)综合管廊主结构体应为耐火极限不低于3.0h的不燃性结构。
    c)电缆桥架采取防火隔断措施。
    d)应对长距离电缆隧道,结合现场条件,每隔200m宜设置防火隔墙。电缆进出隧道的出入口、通向建筑物的入口处,应设置防火墙或防火门进行防火分隔。防火墙体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h的不燃性材料。防火门宜采用甲级防火门,位于核安全重要建(构)筑物边界的防火门应遵照6.4.7规定。
    e)管线穿越防火隔断部位应采用阻火包等防火封堵措施进行严密封堵。
13.13.2 探测要求
    非安全级的综合技术廊道内宜设置缆式线型感温探测器、光纤线型感温火灾探测器、感烟火灾探测器或其组合。
13.13.3 灭火要求
    根据9.1.2.2要求设置固定灭火措施(水喷雾灭火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超细干粉灭火系统等)。廊道内应设置灭火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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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电厂防火设计规范 GB/T22158-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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