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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 火灾危害性分析


11.2.1 应在初步设计阶段针对核安全重要建(构)筑物开展初步的火灾危害性分析,并在反应堆首次装料前完成详细的火灾危害性分析。验证设计所采取的非能动和能动防火措施能满足核电厂总体防火安全目标。
11.2.2 火灾危害性分析应包括如下内容:
    a)确定安全重要物项;
    b)分析预计的火灾发展过程和火灾对安全重要物项造成的后果;
    c)确定防火屏障所需耐火极限;
    d)确定要设置的火灾探测的类型和采用的防火手段;
    e)就各种因素特别是共模故障确定需设置附加火灾分隔或防火设施的场所,以确保安全重要物项在可信火灾期间及以后仍能保持其功能;
    f)验证已满足所采取的措施能够防止火灾对停堆、排出余热和包容放射性物质所需的安全系统的影响,以便在火灾情况下,这些系统仍能执行其安全功能。
11.2.3 火灾危害性分析的具体方法遵照GB/T40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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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电厂防火设计规范 GB/T22158-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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