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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 消火栓
9.7.1 室内消火栓
9.7.1.1 除地下廊道(如电缆廊道、综合廊道等)、不可通行或进入的区域外,厂房内各层均需要设置室内消火栓。
9.7.1.2 室内消火栓的布置应确保至少2支水枪的有效射程能到达室内任何部位。对于只有一条疏散路线且火灾风险较低的区域,应确保至少1支水枪的有效射程能到达室内任何部位。
9.7.1.3 室内消火栓应设在楼梯间、前室、走道等明显易于取用以及便于火灾扑救的位置。
9.7.1.4 室内消火栓栓口的安装高度应便于消防水带(软管)的连接,其距地面高度宜为0.7m~1.5m。
采用RIA型或者类似消火栓时,卷盘中心距地面高度宜为1.2m~1.8m。
9.7.1.5 室内消火栓栓口压力应满足灭火人员使用要求,且每个消火栓最小流量在0.45MPa时至少为120L/min。
9.7.2 室外消火栓
9.7.2.1 核岛厂房室外消火栓的间距不应大于75m。
9.7.2.2 核岛厂房室外消火栓数量应根据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间距和保护半径经计算确定,保护半径不应大于150m,每个室外消火栓出水流量宜按10L/s~15L/s计。
9.7.2.3 室外消火栓宜沿核岛厂房周围均匀布置,且不宜集中布置在厂房一侧,距厂房外墙不宜小于5m。
9.7.2.4 室外消火栓宜沿厂区道路设置,距路边不应大于2m,不宜小于0.5m。
9.7.2.5 室外消火栓宜采用地上式消火栓,地上式消火栓应有一个直径DN150或DN100和两个直径DN65的栓口;寒冷、严寒地区宜采用干式地上式消火栓。
9.7.2.6 当采用地下式室外消火栓时,应有直径为DN100和DN65的栓口各一个,且应有明显的永久性标志。
9.7.2.7 室外消火栓应避免设置在机械易撞击的地方,确有困难时,应采取防护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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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1 一般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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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2 双层安全壳环形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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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4 核安全重要建(构)筑物碘吸附器
- 13.5 核安全重要建(构)筑物含油泵(反应堆冷却剂泵除外)
- 13.6 柴油发电机厂房
- 13.7 核安全重要建(构)筑物电缆廊道、电缆竖井
- 13.8 核安全重要建(构)筑物仪控机柜间
- 13.9 核安全重要建(构)筑物配电间
- 13.10 主控制室
- 13.11 氢气危险区
- 13.12 设置有核安全相关物项的管廊、冷却塔及联合泵房
- 13.13 非安全级的综合技术廊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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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16 应急指挥中心
- 13.17 放射性废物贮存、处理及附属类厂房
- 13.18 消防泵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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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3 行政管理
- 附录A(规范性) 抗震要求
- 附录B(规范性) 调试及定期试验
- B.1 调试试验
- B.2 定期试验
- 附录C(资料性) 电缆托盘段防火包覆技术要求
- 附录D(资料性) 火灾风险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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