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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记录管理


3.5.1 勘察企业应对记录进行管理,对记录的填写、标识、收集、保管、检索、保存期限和处置作出规定。
3.5.2 记录形成应与质量活动同步,各项质量活动形成的记录内容和形式应在相关文件中规定。
3.5.3 记录可采用多种媒介形式,对需要存档的记录应符合档案管理有关规定。
条文说明
3.5.1~3.5.3 记录是特殊形式的文件,可以有多种媒体形式,有纸张记录(文字、表格)和电子媒体记录(光盘、磁盘、软件、照片、录音录像)等。记录的形成贯穿于产品实现全过程,应在管理制度中明确记录管理的范围和类别、各个岗位在记录形成中的职责和权限。
    记录应具有可追溯性,应包括形成时间、地点、人和内容。记录应尽可能格式化,并遵循“简洁明了”原则。记录应保持清晰,易于识别和检索。在设计记录表格时,应尽可能考虑填写记录人员简捷方便、内容完整不漏项,同时做到不繁琐。记录一旦形成,不得随意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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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勘察企业质量管理标准 GB/T50379-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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