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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 分包方评价和选择
8.2.1 勘察企业对分包方评价应包括下列内容:
1 资质和信誉;
2 人员执业资格及能力;
3 设备能力;
4 技术、质量、安全及其抗风险能力;
5 工作业绩及绩效;
6 工期及交付后活动保证能力。
8.2.2 勘察企业应根据对分包方的评价结果,建立合格分包方名录,并在其中选择分包方;应按规定周期对分包方进行再评价,根据评价结果对分包方名录进行调整。
8.2.3 勘察企业应与分包方签订分包合同或协议。分包合同或协议宜包括下列内容:
1 分包范围;
2 技术质量和安全要求、分包产品执行标准;
3 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4 设备及从业人员资格能力要求;
5 监管及验收要求;
6 提交成果及进度要求等。
8.2.4 分包方评价结果、分包合同或协议等记录应进行保存。
条文说明
8.2.1 企业应在内部管理制度中明确对分包方评价、选择及再选择和绩效评价的内容方法等要求。绩效监视的方法和测量可以是定性的,也可以是定量的,监视重点应该是企业关注的内容,如质量、价格、服务和履约能力等。
8.2.2 合格分包方名录可定期进行再评价,如:每年1次。考核分包方履约情况可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或项目完成后进行,由职能部门及项目负责人一同评定。对分包方的履约情况评价内容可包括:
1 对分包项目的质量监管和验收结果;
2 违约、违规情况和问题的纠正处理情况;
3 工期完成情况;
4 分包过程表现;
5 费用。
再评价工作包括按本标准第8.2.1条要求的内容及分包方履约情况,重点是履约情况的评价。
8.2.3 针对不同的分包类别,企业可制定不同的合同或协议类型,如对一般委托试验、测试等可签订简单协议,或以年度合同作为总体要求,具体单次的试验和测试可由委托试验单等明确。企业内部应对合同或协议的拟定、审批和执行过程明确程序和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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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1 一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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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1 一般规定
- 11.2 质量信息收集与分析
- 11.3 质量管理体系检查与评价
- 11.4 质量管理体系改进
- 附录A 工程勘察产品过程文件及记录
- 本标准用词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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