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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 过程控制
9.3.1 勘察企业应确保工程勘察产品实现过程处于受控状态,设定受控条件。受控条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在项目开展前作业人员应获得项目策划文件,并应按策划文件执行;
2 在外业进行前,应对现场作业人员进行技术交底,作业人员应掌握技术质量要点;
3 应具有对现场作业进行监督、检查及验收的措施;
4 技术装备应符合策划文件的要求;
5 应检验、校审其过程成果和最终成果的符合性;
6 应保证项目检验、校审人员的能力满足项目要求;
7 应对工程勘察产品数据的真实性、可靠性进行检查,并应采取措施防范人为错误;
8 应由项目负责人负责验收,组织最终报告的校审与验收;
9 工程勘察产品的最终成果文件应经过审批后才能交付;当顾客需要时,尚应通过顾客组织的专家评审或相关机构的审查;当产品发生重大变更时,产品应经过重新审批后交付;
10 应对交付工程勘察成果的后期服务进行控制。
9.3.2 勘察企业应规定产品的标识方法,按标识方法对工程勘察产品的过程产品、产品的检验状态、最终成果报告和图纸进行标识,标识应具有唯一性,并应保存记录,实现可追溯性。
9.3.3 勘察企业对顾客提供的控制点、试样、临时用房、办公设施等进行识别后,应验证其适用性,并加以保护和防护。当出现不适用、发生损坏和丢失顾客财产等情况时,应向顾客报告,并应保存记录。
9.3.4 勘察企业应对成果报告、图纸、产品和过程产品进行必要防护。防护措施应包括标识、搬运、包装、储存和保护。
9.3.5 勘察企业成果报告交付后的服务可包括下列内容:
1 参与设计施工交底;
2 参与地基检验;
3 参与相关工程验收;
4 参与相关工程问题的处理。
9.3.6 勘察企业应对过程的更改进行评审和控制,并应保存记录,记录应包括有关更改评审结果、授权进行更改的人员以及根据评审所采取的必要措施。
条文说明
9.3.1 本条第9款强调对于最终成果应经过审批,以确保产品满足交付标准。成果的变更也应经过审批。
9.3.2 为防止工程勘察产品在实现过程中及后续使用中引起混淆和误用,应对产品实现过程中的文件、现场记录、控制点、勘探孔、设计图纸、计算书、测试点、检测点、监测对象、物探点和线、岩土试验及水质分析试样等过程产品的唯一性和适用性进行标识。
勘察企业可在各类检查记录、验收记录、图纸、审核签署、审核记录中标明产品或过程产品的检验状态。工程勘察产品可追溯的对象有:原始记录、岩土试验及水质分析试验结果、计算书、测试结果、成果报告以及现场记录、日期、标桩、标志、标石等与产品质量有关的记录。标识不仅对于最终产品有要求,过程产品也应该进行标识。勘察企业根据实际项目的特点对过程产品进行标识,不限于上面列出的过程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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