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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档案管理


3.6.1 勘察企业应对档案进行管理。工程项目完成后,应将全部资料按归档规定分类编目,装订成册,归档保存。
3.6.2 勘察企业应制定档案管理制度。档案管理制度宜包括下列内容:
    1 档案的归档范围、归档形式、归档时间、归档程序、归档质量要求及保管期限等;
    2 档案的统计内容、统计要求和数据分析要求;
    3 档案利用方式和方法,查询和借阅档案的权限及审批手续,接待查询和借阅档案的要求;
    4 企业各类电子文件归档、管理和利用要求;
    5 档案的形成者、管理者、利用者需承担的保密责任。
条文说明
3.6.1 根据《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5号,2002年发布;建设部令第163号,2007年修改)第十七条
“工程勘察企业应当加强技术档案的管理工作。工程项目完成后,必须将全部资料分类编目,装订成册,归档保存”的规定,勘察企业应做好勘察项目全部资料的归档工作。按《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项目完成后,勘察文件不归档保存的,由工程勘察质量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3.6.2 企业应根据自身的特点设置档案管理部门,建立档案管理制度。管理制度可以由一个或多个文件组成,但应包括文件归档、档案统计、档案利用、电子档案、档案保密等管理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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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勘察企业质量管理标准 GB/T50379-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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