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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供方选择


7.2.1 勘察企业应按自身要求对供方提供产品和服务的能力进行评价。
7.2.2 勘察企业应在供方评价准则中规定评价、选择和再评价的要求。
7.2.3 对供方评价应包括下列内容:
    1 企业资质和信誉;
    2 材料和技术装备的质量、环保性能;
    3 供货能力;
    4 产品价格;
    5 服务能力。
7.2.4 勘察企业应根据评价结果,建立合格供方名录,评价结果应进行记录并保存。
7.2.5 勘察企业应根据采购信息,在合格供方名录内选择供方。
7.2.6 在明确所采购的材料与技术装备要求后,勘察企业应与供方进行沟通。
条文说明
7.2.2 对供方评价、选择和再评价的标准、方法和职责应符合相关管理制度规定。评价、选择、再评价记录包括对供方各种形式的调查记录、相应的证明资料,建立的合格供方名录。
7.2.3 对供方评价除满足本条要求外,还可包括社会形象及与本企业合作的历史情况等。勘察企业应明确仪器设备供方的评价方法,并收集相应的证明资料。
7.2.5 采购信息应清楚准确地表达拟采购仪器、设备等的种类、规格、型号、数量及服务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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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勘察企业质量管理标准 GB/T50379-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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