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建筑防火研究所--消防规范网

目 录 上一节 下一节 查 找 检 索 手机阅读 总目录 问题反馈

 

5.3 基础设施管理


5.3.1 勘察企业基础设施应根据产品和服务的需要确定,并应包括下列设施:
    1 工作场所和相关设施;
    2 现场作业、室内试验及其辅助用具等技术设备;
    3 运输、通信和信息网络等辅助设施。
5.3.2 勘察企业应建立并实施基础设施管理制度,对基础设施的配置、使用、维护、校验等作出规定,并应设定使用者和管理者的职责权限与管理要求。
5.3.3 勘察企业设备、仪器的校验及实施控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建立设备台账,应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检定或校准;
    2 对国家无检定或校准相关规定的设备、仪器,应按企业自行编制的标准校准;
    3 对设备、仪器的检定或校准状态应进行标识;
    4 使用前应对设备、仪器的检定或校准及配套软件进行确认;
    5 应保存设备、仪器的检定或校准记录。
5.3.4 勘察技术装备应按国家现行相关标准要求进行操作、维护和保养,并应保存必要的维护保养记录。
5.3.5 租赁、借用的技术装备,应进行使用前检查、使用中维护和使用后保养和验证,并应保存相关记录。
5.3.6 勘察企业应指定部门或专职人员对配套软件进行管理,负责软件的采购、安装、升级、保管等工作。
条文说明
5.3.1 勘察企业应结合自身规模、资质类别和资质等级,以及所从事的勘察活动业务范围等要求,配置和管理基础设施。并应以满足企业各项活动在证据、责任和信息等方面的需求为导向,运用现代技术与管理方法,通过信息资源整合和开发,为研发、生产管理和持续发展提供有效服务。
    固定的工作场所包括办公室、试验室、库房、资料室或技术档案室、野外工作设施和临时设施等。勘察设备仪器和相配套软件包括钻机及取样设备、原位测试设备、测绘设备、水土试验设备、岩土施工设备、计算机及配套软件等。生产服务设施应包括必要的信息系统、通信、运输和印制等服务、辅助及安全设施。安全生产条件包括照明、卫生、通风、噪声以及应对恶劣自然条件或突发事件的援救预案等工作、生产安全方面的环境。
5.3.3 勘察设备、仪器使用前应检查和确认以往测量数据的有效性。在使用前,发现勘察设备仪器失准时,应采取适当补救措施。
5.3.5 基础设施分为自有设施和租赁设施。租赁设施的管理与自有设施的管理要求相同。
查找 上节 下节 条文
说明
返回
顶部

工程建设勘察企业质量管理标准 GB/T50379-2018
微信、QQ、手机浏览器等软件扫一扫 即可阅读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