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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人力资源管理


5.2.1 勘察企业应建立并实施满足质量管理需要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
5.2.2 勘察企业应确定影响质量的岗位任职条件。
5.2.3 勘察企业应按岗位任职条件配备下列相应人员:
    1 具备有效注册执业资格的人员;
    2 校审等过程控制人员;
    3 具备上岗资格的观测员、试验员、记录员、机长等人员。
5.2.4 勘察企业应组织实施培训。培训工作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根据企业需要和顾客要求确定培训需求;
    2 应根据培训需求制定培训计划;
    3 应对培训效果进行评价;
    4 应保存教育、培训、技能、经验等内容记录。
5.2.5 当培训不满足岗位能力要求或人力资源不足时,勘察企业可通过采取其他措施满足人力资源要求。
条文说明
5.2.1 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应包括人力资源发展规划、人力资源的配置、培训、考核、奖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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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勘察企业质量管理标准 GB/T50379-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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