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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工程勘测


4.3.1 隧道勘测应与设计阶段相适应,分阶段进行。勘测阶段可分为可行性研究勘测、初步勘测和详细勘测,必要时应进行补充勘测。
4.3.2 水下地形测绘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水下地形测量应与陆上地形测量互相衔接;
    2 可行性研究阶段,水下地形应以搜集既有资料和现场调查为主,工程地质测绘比例应满足相关审批部门的要求;
    3 初步设计阶段的测绘比例宜采用1:1000~1:2000,测绘范围宜取隧道轴线两侧各2km~3km;
    4 施工图设计阶段,测绘比例宜采用1:500~1:1000,测绘范围宜取隧道轴线两侧各0.5km~1km;
    5 当采用异地干坞时,各阶段测绘范围应涵盖管节浮运区域。
4.3.3 水域段勘察工作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可行性研究勘察应以搜集资料、现场踏勘为主,辅以必要的勘探、测试工作,初步评价对隧道的影响,勘探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勘探点平面布置孔距宜为400m~500m,勘探点总数量不宜少于2个,且对沿线每一地貌单元及工法分段不应少于1孔;
    2) 在松散地层中,勘探孔深度应达到拟建隧道结构底板下2.5倍隧道高度,且不应小于20m;
    3) 在微风化及中等风化岩石中,勘探孔深度应达到结构底板下,且不应小于8m,遇岩溶、土洞、暗河时应穿透并根据需要加深钻孔。
    2 初步勘察阶段,勘探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地质条件复杂的隧道,勘探点总数不应少于5个,长隧道和特长隧道勘探点间距宜为100m~300m;
    2) 在松散地层中,一般性勘探孔进入隧道底板以下不应小于1.5倍隧道高度,控制性勘探孔进入隧道底板以下不应小于2.5倍隧道高度;
    3) 在微风化及中等风化岩石中,勘探孔进入隧道底板以下不应小于1倍隧道高度,遇岩溶、土洞、暗河时应穿透并根据需要加深钻孔。
    3 详细勘察阶段,勘探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勘探孔可采用梅花形布设方式,管节底部投影区域勘探孔间距宜为30m~50m;水下浚挖边坡范围内勘探孔间距宜为40m~60m;
    2) 在松散地层中,一般性勘探孔进入隧道底板以下不应小于1.5倍隧道高度,控制性勘探孔进入隧道底板以下不应小于2.5倍隧道高度;
    3) 在微风化及中等风化岩石中,勘探孔深度应进入隧道底板以下0.5倍隧道高度且不应小于5m,遇岩溶、土洞、暗河时应穿透并根据需要加深钻孔。
    4 当河(海)底存在淤泥时应实测淤泥层厚度及各分层浮泥密度。
    5 管节浮运区域需疏浚时,疏浚范围内应布设勘探孔,勘探孔深度应满足疏浚工程量计算需要,勘探孔间距根据区域地质环境具体确定。
    6 水域段的水文勘察应包括水流速度、水位、水重度等内容。
条文说明
4.3.2 可行性研究及初步设计阶段水下地形测绘范围应满足不同线位方案比选的要求,当线位方案较为明确时可适当缩窄测绘范围。
    当采用异地干坞时,测绘范围应涵盖管节浮运区域,对于内河沉管法隧道,一般情况下应沿河床断面方向全断面测绘,当河道较宽或位于海域时,管节浮运区域的测绘宽度不宜小于1000m。
4.3.3 水域段勘探孔深度的确定应满足三个方面的设计需求:一是水下基槽边坡稳定计算的需要;二是基槽开挖后土体回弹、再压缩对沉降控制计算的要求;三是管节基底承载力计算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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沉管法隧道设计标准 GB/T 51318-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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