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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 护岸


12.2.1 护岸结构形式应根据工程地质、水文条件、周边建(构)筑物、堤防等级、岸壁结构承载力及稳定性要求等因素综合确定,并宜与永久性堤岸工程结合设计。
12.2.2 护岸结构应根据基槽开挖边坡变化情况以及功能要求分段设计。
12.2.3 护岸结构的防洪、防渗及变形标准不应低于既有堤岸。当护岸结构作为永久性堤岸时,还应满足规划堤岸的要求。
12.2.4 护岸结构设计应根据不同工况,按最不利水位计算。
条文说明
12.2.1 地质条件较好、堤防等级不高,且周围无重要建筑物时,护岸可采用轻型支护结构;地质条件较差且周围有重要建筑物时,护岸应采用自稳性强、刚度大的支护结构。国内外部分已建的沉管法隧道护岸形式统计见表7。
表7 国内外部分已建的沉管法隧道护岸形式统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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沉管法隧道设计标准 GB/T 51318-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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