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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2 固定干坞


13.2.1 干坞坞底平面尺寸应根据管节平面布置、施工工艺及灌水、排水系统等要求综合确定。
13.2.2 固定干坞坞底标高Ha可按下式确定:
定:
    式中:
    H0——管节出坞设计水位标高(m);
    H——管节外包高度(m);
    hg——管节干舷高度(m);
    Hs——管节底部至坞底的起浮安全距离(m),不小于0.5m。
13.2.3 应根据灌水、排水过程对地层的软化情况以及水位变化速率、冻融等对边坡稳定性的影响进行干坞边坡设计。
13.2.4 坞底基础除应满足管节预制荷载及变形要求外,尚应满足管节起浮要求。
13.2.5 干坞防排水体系可根据干坞使用年限按当地暴雨重现期降雨量与干坞的渗漏水量要求进行设计。
13.2.6 干坞应设置入坞便道,便道宽度不宜小于5m,坡度不宜大于10%。
13.2.7 干坞坞顶宽度应根据防汛、管理、施工、构造及其他要求确定,且不宜小于3m。
13.2.8 干坞支护应按实际的周边建筑物、地下管线、道路和施工荷载等条件设计,设计中应提出明确的干坞坞顶堆载及施工荷载限值。
13.2.9 干坞坞门宽度应满足管节浮运的要求,单侧富余量不宜小于2.5m。
13.2.10 干坞的防汛体系应结合既有防汛体系设计。
条文说明
13.2.1 管节侧边与基坑边距离及管节间距离主要考虑模板架设、吊车及混凝土浇筑台车作业空间的需求,管节端头与基坑边距离及管节间距离主要考虑GINA止水带安放、设备运输空间等因素,一般不宜小于12m。
13.2.3 重复利用的干坞必然要经历多次排水的过程,排水过程中若水位下降过快会影响边坡稳定性,甚至发生滑坡。既有经验中,固定干坞的水位下降速度一般控制在0.5m/d左右时对边坡稳定性影响较小,当采用更大的水位下降速度时,需要采取可靠的边坡稳定措施。
13.2.7 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堤防工程设计规范》GB 50286相关规定,给出三级堤防标准最小宽度,实际应根据具体堤防等级确定。
13.2.8 干坞基坑周边建筑物、地下管线、道路、施工荷载对支护结构产生的附加荷载、对施工的不利影响等因素要在设计中加以考虑:坞顶可按设计要求布设一定的临时施工荷载,但荷载限值应在设计文件中明确体现,以防止在支护结构施工和使用期间的实际状况超过这些设计条件,造成严重的工程事故。
13.2.10 干坞若设置在既有大堤以内,坞口破除、干坞内进水时,既有大堤与干坞其他三面应形成一个完整的防汛体系,并确保既有大堤与干坞三面形成的救援道路体系通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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