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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 一般规定
13.1.1 干坞位置、规模及类型应结合工程周边环境、地质和航道条件、施工工期、工程造价、管节预制工艺等综合确定。
13.1.2 干坞可选用既有船坞,新建干坞宜结合土地开发统筹建设。
13.1.3 干坞坞顶防洪标高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堤防工程设计规范》GB 50286的相关规定。
13.1.4 干坞基坑开挖与边坡支护应进行强度、变形和稳定性计算,并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程》JGJ 120的相关规定。
13.1.5 干坞基坑监测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基坑工程监测技术规范》GB 50497的相关规定。
13.1.6 干坞设计使用年限应根据工程筹划确定,并不宜低于5年。
条文说明
13.1.1 从管节预制的场地不同可以把千坞分为固定干坞和移动干坞两类,固定干坞在陆地上进行管节预制,移动干坞在驳船上进行管节预制。工厂化干坞是21世纪新近发展起来的一种干坞方法,国内仅有港珠澳大桥海底隧道一个项目采用,虽然也在陆地预制管节,但是它的设计理念、设计方法与常规的固定干坞有了本质区别。因此,本标准编制时沿用了国内目前习惯的分类方法,把工厂化干坞作为单独的一种干坞类型,不作为常规的固定干坞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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