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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 基槽


11.2.1 基槽断面形式应根据隧址的工程地质、水文条件、隧道断面和埋深等条件确定。
11.2.2 基槽横断面底部与管节侧墙单侧宽不宜小于2.0m,曲线段宜适当加宽。
11.2.3 基槽底部设计高程应根据隧道底板标高和基础垫层厚度确定。
11.2.4 基槽边坡应通过稳定性验算或成槽试验确定,稳定性验算安全系数不应小于1.3,在缺乏基础资料时可按现行行业标准《疏浚与吹填工程设计规范》JTS 181-5的相关规定选取。
11.2.5 基槽开挖宜结合航道条件纵向分段、分层施工,基槽开挖方式和浚挖设备应根据隧址的工程地质、水文条件、航道条件、开挖深度、生态环境和周边控制性建(构)筑物等因素综合确定。
11.2.6 水下基槽开挖深度不宜欠挖,最大超深不宜超过0.5m。
11.2.7 对于岩层的基槽开挖,可经过爆破或凿岩处理后再进行清挖,水下爆破可按国家现行标准《爆破安全规程》GB 6722和《水运工程爆破技术规范》JTS 204的相关规定执行。
11.2.8 基槽开挖期间应采取环境保护措施。
11.2.9 管节沉放前,应对基槽底回淤情况进行检查。基槽底回淤沉积物重度大于11.0kN/m³,且厚度大于0.3m时应清淤。
条文说明
11.2.4 水下基槽边坡坡率应根据土质特性和水力动力条件进行稳定性分析,可采用极限平衡法进行计算,宜包括静水场和动水场中水下基槽边坡稳定计算。在缺乏基础资料时,各类地层的设计水下边坡可按现行行业标准《疏浚与吹填工程设计规范》JTS 181-5执行。表4列出了土质水下边坡稳定坡率经验值。
表4土质水下边坡稳定坡率经验值
验值
   注: 1.对端部有纵向边坡的基槽或挖槽,其端坡坡比与横断面坡比相同;
    2.用耙吸式挖泥船施工时,端坡的坡比可适当放缓。
11.2.5 根据水文和地质情况的不同,沉管基槽对开挖方法和开挖设备的要求也不尽相同。可采用的开挖设备有绞吸式挖泥船、推扬式挖泥船、抓斗式挖泥船、链斗式挖泥船、铲斗式挖泥船、耙吸式挖泥船等。对于水深较浅、开挖地层较为软弱的泥、砂、土的地段,采用航道疏浚部门现有的一般设备即可开挖;对于水深较深地段,则需较特殊的或专门制作的挖深较大的设备;对于通过地层为岩石的地段,可采用爆破或凿岩方式进行开挖。
11.2.6 水下基槽开挖无法做到实时精确测量,欠挖将导致沉管不能顺利对接,故规定不宜欠挖。基槽超挖值参照现行行业标准《疏浚与吹填工程设计规范》JTS 181-5相关规定,可按表5中的数值选取,开挖深度偏差不宜超过0.5m。
表5 各类挖泥船计算超深值
深值
11.2.7 对于大部分岩浆岩、变质岩和坚固的沉积岩地层,可经过爆破或凿岩方式预处理后进行基槽开挖。采用水下钻孔爆破浚挖基槽施工作业应充分考虑爆破过程中对隧址轴线干坞、护岸结构和邻近建(构)筑物的安全及水环境的影响,并在施工期间加强监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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沉管法隧道设计标准 GB/T 51318-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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