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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 结构形式和构造要求


9.2.1 沉管法隧道可采用整体式管节或节段式管节。
9.2.2 管节长度应根据建设边界条件经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整体式管节每节长度不宜大于130m,节段式管节每节长度不宜大于180m。
9.2.3 沉管管节应纵向分段浇筑,整体式管节纵向分段长度不宜大于20m,分段之间采用后浇带连接;节段式管节分段长度不宜大于23m,分段之间采用节段接头连接。
9.2.4 整体式管节横断面宜采用分层浇筑,节段式管节横断面宜全断面一次性浇筑。
9.2.5 管节结构制作精度应符合表9.2.5的规定。
9.2.6 整体式管节水下最终接头处宜设置短管节,短管节长度不宜大于4.0m。
表9.2.5 管节结构制作精度
9.2.7 管节内压载水舱位置宜选用轻便可拆装的结构,根据管节重心按轴线对称分舱设置。
9.2.8 压载水舱有效容积计算应根据管节沉放坡度、预制误差等因素确定,并应满足施工期管节抗浮安全系数要求。
9.2.9 压载水舱应设置能满足管节两端独立进水、排水的管路。

条文说明
9.2.1 目前国内已建沉管隧道除港珠澳大桥海底隧道采用节段式管节外,其余隧道均采用整体式管节。一般而言,当管节总数较少时选用整体式管节较经济便利,管节总数较多时节段式管节会有优势。
9.2.2 根据国内外经验,整体式管节长度在100m左右时经济性较好,管节长度过长时,不仅施工难度加大,而且结构受力大大增加、经济性较差。对于节段式管节,国内既有工程最大长度为180m。
    表1为国内外部分沉管法隧道统计。
表1 国内外部分沉管法隧道统计
统计。
9.2.5 管节结构制作精度的规定主要是为了确保管节干舷高度满足设计要求。
9.2.6 整体式管节水下最终接头处设置短管节可改善结构纵向受力,短管节与相邻的长管节应在干坞内进行拉合并与长管节一起浮运、沉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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沉管法隧道设计标准 GB/T 51318-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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