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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1 一般规定
16.1.1 沉管法隧道应进行抗震设计。
16.1. 2隧道结构的抗震设防目标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遭受相当于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地震影响时,结构不破坏或轻微破坏,可保持其正常使用功能,结构处于弹性工作阶段;
2 当遭受高于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罕遇地震影响时,结构可能损坏但经修补后仍可恢复其正常使用功能,结构局部进入弹塑性工作阶段。
16.1.3 沉管法隧道的抗震设防类别不应低于标准设防类,车行及轨道交通的沉管法隧道抗震设防类别不应低于重点设防类。
16.1.4 各抗震设防类别管节结构的抗震设防标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 50223的相关规定。
16.1.5 地基基础的抗震措施、液化土的判别与处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的相关规定。
条文说明
16.1.1本条主要参照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50011制定。
本节中罕遇地震与现行国家标准《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GB 18306一致,即为相应于50年超越概率为2%的地震动。
16.1.2 沉管法管节结构的抗震设防目标参考了现行国家标准《城市轨道交通结构抗震设计规范》GB 50909,与一般建筑结构相比较,管节结构的抗震设防目标要求提高了。主要原因是管节结构多位于河床、海床面以下,一旦损坏通常很难修复,如果产生严重破损会导致河(海)水甚至泥沙涌入,从而系统失效;而且地下结构的地震反应弱于地面结构,适当提高抗震设防水准的性能要求一般不会导致造价大幅增加。
16.1.3 考虑到沉管管节结构一旦损坏通常很难修复,本条规定需抗震设防的管节结构的抗震设防类别不应低于标准设防类。同时,参照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 50223,处于交通枢纽的沉管法隧道应划为重点设防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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