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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医用气体工程技术规范
Technical code for medical gases engineering
GB 50751-2012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施行日期:2012年8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
第1357号
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医用气体工程技术规范》的公告
现批准《医用气体工程技术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 50751-2012,自2012年8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4.1.1(1)、4.1.2(1)、4.1.4(3)、4.1.7、4.1.8、4.1.9(1)、4.2.8、4.3.5、4.4.1(1、4)、4.4.7、4.5.2、4.6.4(3)、4.6.7、5.2.1、5.2.5(1)、5.2.9、10.1.4(3)、10.1.5、10.2.17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〇—二年三月三十日
本规范是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08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第一批)〉的通知》(建标〔2008〕102号)的要求,由上海市建筑学会会同有关设计、研究、管理、使用单位共同编制完成的。
本规范在编制过程中,编制组对国内外医用气体工程的建设情况进行了广泛的调查研究,总结了国内医用气体工程建设中的设计、施工、验收和运行管理的先进经验,引用了设备与产品制造、质量检测单位的领先成果,吸纳了国际上通用的理论和流程,并充分考虑了国内工程的现状与水平,参考了国内外相关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通过反复讨论、修改和完善,最后经审查定稿。
本规范共分11章及4个附录,主要内容包括:总则、术语、基本规定、医用气体源与汇、医用气体管道与附件、医用气体供应末端设施、医用气体系统监测报警、医用氧舱气体供应、医用气体系统设计、医用气体工程施工、医用气体系统检验与验收等。
本规范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上海市建筑学会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为进一步完善本规范,请各单位和个人在执行本规范过程中,认真总结经验,积累资料,如发现需要修改或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至上海市建筑学会《医用气体工程技术规范》编制工作组(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831号丽都新贵24楼E),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本规范主编单位、参编单位、参加单位、主要起草人和主要审查人名单:
主编单位:上海市建筑学会
参编单位:中国医院协会医院建筑系统研究分会
重庆大学城市建设与环境工程学院
上海现代建筑设计(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医院
上海德尔格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上海必康美得医用气体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上海申康医院发展中心
上海市卫生基建管理中心
国际铜业协会(中国)
上海捷锐净化工程有限公司
浙江华健医用工程有限公司
中国中元国际工程公司
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
参加单位:浙江海亮股份有限公司
林德集团上海金山石化比欧西气体有限公司
上海康普艾压缩机有限公司
上海普旭真空设备技术有限公司
上虞市金来铜业有限公司
北京航天雷特新技术实业公司
上海邦鑫实业有限公司
主要起草人:王宇虹 马琪伟 丁德平 卢军 钱俏鹂 楼东堡 刘强 谢思桃
主要审查人:于冬 诸葛立荣 张建忠 陈霖新 倪照鹏 施振球 何晓平 黄磊 王祥瑞 贾来全 明汝新 董益波 曹德森 刘光荣 何哈娜 岳相辉
制定说明
《医用气体工程技术规范》GB 50751-2012是经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2年3月30日以第1357号公告批准、发布。
本规范是首次制定,由上海市建筑学会与有关单位共同编制。
在编写过程中,编写组按《工程建设国家标准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参照了大量的国内外相关标准规范,经过多次专题会议讨论与分析,以多种方式征求了国内外有关单位与部门的意见。许多单位和学者为本规范的制定提供了极有价值的意见和参考资料。
本规范以医用气体工程系统建设为纲领和出发点,重点规范了工程中的原则性技术指标和要求、设备或产品的主要技术参量,有针对性地澄清和明确了医用气体系统建设中的基本技术问题。
集中供应与管理的医用气体系统又称之为生命支持系统,用于维系危重病人的生命、减少病人痛苦、促进病人康复、改善医疗环境、驱动多种医疗器械工具等,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因此,规范与标准化医用气体工程的建设,为病人提供安全可靠的医疗环境,具有显著的民生安全与社会意义。
为便于广大设计、施工、科研、学校等单位有关人员在使用本规范时能正确理解和执行条文规定,《医用气体工程技术规范》编写组按章、节、条的顺序编制了本规范的条文说明,对条文规定的目的、依据以及执行中需注意的有关事项进行了说明,还着重对强制性条文的强制性理由作了解释。但是条文说明不具备与标准正文同等的效力,仅供使用者作为理解和把握规范规定的参考。使用中如发现本条文说明有不妥之处,请将意见反馈给上海市建筑学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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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言
- 1 总则
- 2 术语
- 3 基本规定
- 4 医用气体源与汇
- 4.1 医用空气供应源
- 4.2 氧气供应源
- 4.3 医用氮气、医用二氧化碳、医用氧化亚氮、医用混合气体供应源
- 4.4 真空汇
- 4.5 麻醉或呼吸废气排放系统
- 4.6 建筑及构筑物
- 5 医用气体管道与附件
- 5.1 一般规定
- 5.2 管材与附件
- 5.3 颜色和标识
- 6 医用气体供应末端设施
- 7 医用气体系统监测报警
- 7.1 医用气体系统报警
- 7.2 医用气体计量
- 7.3 医用气体系统集中监测与报警
- 7.4 医用气体传感器
- 8 医用氧舱气体供应
- 8.1 一般规定
- 8.2 医用空气供应
- 8.3 医用氧气供应
- 9 医用气体系统设计
- 9.1 一般规定
- 9.2 气体流量计算与规定
- 10 医用气体工程施工
- 10.1 一般规定
- 10.2 医用气体管道安装
- 10.3 医用气源站安装及调试
- 11 医用气体系统检验与验收
- 11.1 一般规定
- 11.2 施工方的检验
- 11.3 医用气体系统的验收
- 附录A 医用气体终端组件的设置要求
- 附录B 医用气体气源流量计算
- 附录C 医用气体工程施工主要记录
- 附录D 医用供应装置安全性要求
- D.1 医用供应装置
- D.2 医用供应装置机械强度测试方法
- 本规范用词说明
- 引用标准名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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