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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 气体流量计算与规定
9.2.1 医用气体系统气源的计算流量可按下式计算:
式中:Q——气源计算流量(L/min);
Qa——终端处额定流量(L/min),按本规范附录B取值;
Qb——终端处计算平均流量(L/min),按本规范附录B取值;
n——床位或计算单元的数量;
η——同时使用系数,按本规范附录B取值。
9.2.2 医用空气气源设备、医用真空、麻醉废气排放系统设备选型时,应进行进气及海拔高度修正。
9.2.3 医用氧舱的耗氧量可按表9.2.3的规定计算。
9.2.4 医用氧气加压舱的氧气供应系统,应能以30kPa/min的升压速率加压氧舱至最高工作压力连续至少两次。
9.2.5 医用空气加压氧舱的医疗空气供应系统,应满足氧舱各舱室10kPa/min的升压速率需求。
9.2.1 本条公式系采用HTM 02-01的计算方法与形式修改而成。附录B的数值也是如此,并根据我国医院实际,对国内医院统计数值进行了部分数值的调整。
9.2.3 本表数值源自HTM 02-01。
9.2.4、9.2.5 这两条规定的数值源自现行国家标准《医用氧气加压舱》GB/T 19284和《医用空气加压氧舱》GB/T 12130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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