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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基本规定


3.0.1 部分医用气体的品质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部分医用空气的品质要求应符合表3.0.1的规定;

注:*《压缩空气 第1部分:污染物净化等级》GB 13277.1-2008。

    2 用于外科工具驱动的医用氮气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纯氮、高纯氮和超纯氮》GB/T 8979中有关纯氮的品质要求。

3.0.2 医用气体终端组件处的参数应符合表3.0.2的规定。

注:1 350kPa气体的压力允许最大偏差为350kPakPa,400kPa气体的压力允许最大偏差为400kPakPa, 800kPa气体的压力允许最大偏差为800kPakPa。

    2 在医用气体使用处与医用氧气混合形成医用混合气体时,配比的医用气体压力应低于该处医用氧气压力50kPa~80kPa,相应的额定压力也应减小为350kPa。

3.0.3 在牙椅处的牙科气体参数应符合表3.0.3的规定。

3.0.4 医用气体终端组件的设置数量和方式应根据医疗工艺需求确定,宜符合本规范附录A的规定。

条文说明

3.0.1 本规范规定的医用气体、医用混合气体组分的品质均应符合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的要求。

    1 表3.0.1中,各杂质含量参数按照ISO 7396、HTM 02-01以及NFPA 99C标准采用相同的规定,其中医疗空气的露点系按照NFPA 99C的指标制定。

    这里补充部分参考数据如下:水含量575mg/N相当于常压露点-23.1℃,50mg/N相当于常压露点-46℃,780mg/N相当于常压露点-20℃。CO2含量500×10-6(v/v)相当于900mg/N

    医用空气颗粒物的含量系采纳ISO 7396的规定。为便于对照使用,这里将现行国家标准《压缩空气 第1部分:污染物净化等级》GB/T 13277.1-2008(等同于ISO 8573-1:2001)中关于颗粒物的规定摘列如下。

7.1 固体颗粒等级

    固体颗粒等级见表2.0级~5级的测量方法按照ISO 8573-4进行,6级~7级的测量按照ISO 8573-8进行。

    注1:与固体颗粒等级有关的过滤系数(率)β是指过滤器前颗粒数与过滤器后颗粒数之比,它可以表示为β=1/P,其中P是穿透率,表示过滤后与过滤前颗粒浓度之比,颗粒尺寸等级作为下标。如β10=75,表颗粒尺寸在10μm以上的颗粒数在过滤前比过滤后高75倍。

    注2:颗粒浓度是在表1状态下的值。

    2 氮气除用于驱动医疗工具外,还可以作为混合成分与医用氧气构成医用合成空气,在HTM 02-01标准中有规定作为医疗空气的紧急备用气源。但该用途涉及对呼吸用氮气的医药规定,本规范仅进行器械驱动用途方面的规定,不涉及直接作用于病人的氮气成分规定。

3.0.2、3.0.3 表中参数按照HTM 02-01取值,并结合ISO 7396的规定修改。表中以及本规范所有医用气体压力均为表压,医用真空、麻醉废气排放的压力均为真空压力,特说明。

    表3.0.2中将部分医用混合气体的压力参数定义得比400kPa气体压力低50kPa的原因,是考虑到在供应点混合的需求,当使用钢瓶装医用混合气体时,也可使用400kPa的额定压力。

3.0.4 每个医疗卫生机构中,医用气体终端组件的设置数量和方式均有可能不同,应根据医疗工艺需求与医疗专业人员共同确定。附录A中的两个表系依据HTM 02-01的设置要求数据,以及《Guidelines for Design and Construction of Health Care Facilities》2006(FGI AIA),按照国内医院的具体情况进行了修正,可供各科室设置终端组件时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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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用气体工程技术规范 GB50751-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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