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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麻醉或呼吸废气排放系统
4.5.1 麻醉或呼吸废气排放系统应保证每个末端的设计流量,以及终端组件应用端允许的真空压力损失符合表4.5.1的规定。
4.5.2 麻醉废气排放系统及使用的润滑剂、密封剂,应采用与氧气、氧化亚氮、卤化麻醉剂不发生化学反应的材料。
4.5.3 麻醉或呼吸废气排放机组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机组在单一故障状态时,系统应能连续工作;
2 机组的真空泵或风机宜为同一种类型;
3 机组应设置备用真空泵或风机,当最大流量的单台真空泵或风机故障时,机组其余部分应仍能满足设计流量;
4 机组应设置防倒流装置。
4.5.4 麻醉或呼吸废气排放机组中设备、管道连接、阀门及附件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每台麻醉或呼吸废气排放真空泵应设置阀门或止回阀;
2 麻醉或呼吸废气排放机组的进气管及排气管宜采用柔性连接;
3 麻醉或呼吸废气排放机组进气口应设置阀门。
4.5.5 粗真空风机排放机组中风机的设计运行真空压力宜高于17.3kPa,且机组不应再用作其他用途。
4.5.6 麻醉或呼吸废气真空机组排气应符合本规范第4.4.4条的规定。
4.5.7 大于0.75kW的麻醉或呼吸废气真空泵或风机,宜设置在独立的机房内。
4.5.8 引射式排放系统采用医疗空气驱动引射器时,其流量不得对本区域的其余设备正常使用医疗空气产生干扰。
4.5.9 用于引射式排放的独立压缩空气系统,应设置备用压缩机,当最大流量的单台压缩机故障时,其余压缩机应仍能满足设计流量。
4.5.10 用于引射式排放的独立压缩空气系统,在单一故障状态时应能连续工作。
4.5.1 麻醉或呼吸废气排放系统的设计有其特殊性,关于流量方面的要求见本规范9.1.6条,工程实际中应根据医疗卫生机构麻醉机的使用要求,咨询有经验的医务人员来选择系统的类型、数量、终端位置及安全要求等。
4.5.2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由于麻醉废气中往往含醚类化合物以及助燃气体氧气,真空泵的润滑油与氧化亚氮及氧气在高温环境下会增加火灾的危险,排放系统的材料若与之发生化学反应会造成不可预料的严重后果。
本条未对一氧化氮废气排放的管材作出要求。一氧化氮性质不稳定,会与空气中的氧气、水发生化学反应后产生硝酸,因此系统应能耐受硝酸的腐蚀。但其用于治疗用途时浓度很低,因而对器材或管道的腐蚀问题不大。当然,使用不锈钢或含氟塑料的材料是更好的选择。
4.5.4
1 每台麻醉或呼吸废气排放真空泵设阀门或止回阀与管道系统和其他真空泵隔离开,是为了便于真空泵检修和维护。
4.5.8 引射式排放如与医疗空气气源共用,设计时应考虑到有可能对医疗空气供应产生的影响,否则应采用惰性压缩气体、器械空气或其他独立压缩空气系统驱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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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4 真空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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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6 建筑及构筑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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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医用气体系统检验与验收
- 11.1 一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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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1 医用供应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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