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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 一般规定
9.1.1 医用气体系统的设计,包括末端设施的设置方案,应根据当地气源供应状况、医疗建筑的建设与规划以及医疗需求,经充分调研、论证后确定。
9.1.2 医用气体管道的设计压力,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压力管道规范 工业管道 第3部分:设计和计算》GB/T 20801.3的有关规定。医用真空管道设计压力应为0.1MPa。
9.1.3 医用气体管道的压力分级应符合表9.1.3的规定。
9.1.4 医用气体系统末端的设计流量应符合本规范第3.0.2条的规定,并应满足特殊部门及用气设备的峰值用气量需求。
9.1.5 医用气体管路系统在末端设计压力、流量下的压力损失,应符合表9.1.5的规定。
注:医用真空汇内真空压力允许超过87kPa。
9.1.6 麻醉或呼吸废气排放系统每个末端的设计流量,以及终端组件应用端允许的真空压力损失,应符合表9.1.6的规定。
9.1.6 关于麻醉废气排放流量的有关问题的说明:
按BS 6834:1987规定,对于粗真空方式的麻醉废气排放,医生控制使用压降允许1kPa时,最大设计流量应能达到130L/min,压降允许4kPa时,最小设计流量应能达到80L/min。按ISO 7396-2规定,对于引射式麻醉废气排放,所需的器械空气医生控制压降允许1kPa时,最大设计流量应能达到80L/min,压降允许2kPa时,最小设计流量应能达到50L/min。
鉴于国内麻醉废气排放系统有关标准均按照ISO系列标准规定,因此本规范也按照ISO 8835-3:2007进行规定,未采纳英美等国流量更大的数据。但实际使用中应注意到医疗卫生机构自身的麻醉设备对于废气排放的需求,如果尚有大流量的麻醉设备在使用,则在排放系统的设计中要相应加大设计流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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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5 麻醉或呼吸废气排放系统
- 4.6 建筑及构筑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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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2 管材与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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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1 医用气体系统报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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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医用气体系统检验与验收
- 11.1 一般规定
- 11.2 施工方的检验
- 11.3 医用气体系统的验收
- 附录A 医用气体终端组件的设置要求
- 附录B 医用气体气源流量计算
- 附录C 医用气体工程施工主要记录
- 附录D 医用供应装置安全性要求
- D.1 医用供应装置
- D.2 医用供应装置机械强度测试方法
- 本规范用词说明
- 引用标准名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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