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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医用空气供应源


Ⅰ 医疗空气供应源

4.1.1 医疗空气的供应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医疗空气严禁用于非医用用途;

    2 医疗空气可由气瓶或空气压缩机组供应;

    3 医疗空气与器械空气共用压缩机组时,其空气含水量应符合本规范表3.0.1有关器械空气的规定。

4.1.2 医疗空气供应源应由进气消音装置、压缩机、后冷却器、储气罐、空气干燥机、空气过滤系统、减压装置、止回阀等组成,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医疗空气供应源在单一故障状态时,应能连续供气;

    2 供应源应设置备用压缩机,当最大流量的单台压缩机故障时,其余压缩机应仍能满足设计流量;

    3 供应源宜采用同一机型的空气压缩机,并宜选用无油润滑的类型;

    4 供应源应设置防倒流装置;

    5 供应源的后冷却器作为独立部件时应至少配置两台,当最大流量的单台后冷却器故障时,其余后冷却器应仍能满足设计流量;

    6 供应源应设置备用空气干燥机,备用空气干燥机应能满足系统设计流量;

    7 供应源的储气罐组应使用耐腐蚀材料或进行耐腐蚀处理。

4.1.3 空气压缩机进气装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进气口应设置在远离医疗空气限定的污染物散发处的场所;

    2 进气口设于室外时,进气口应高于地面5m,且与建筑物的门、窗、进排气口或其他开口的距离不应小于3m,进气口应使用耐腐蚀材料,并应采取进气防护措施;

    3 进气口设于室内时,医疗空气供应源不得与医用真空汇、牙科专用真空汇,以及麻醉废气排放系统设置在同一房间内。压缩机进气口不应设置在电机风扇或传送皮带的附近,且室内空气质量应等同或优于室外,并应能连续供应;

    4 进气管应采用耐腐蚀材料,并应配备进气过滤器;

    5 多台压缩机合用进气管时,每台压缩机进气端应采取隔离措施。

4.1.4 医疗空气过滤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医疗空气过滤器应安装在减压装置的进气侧;

    2 应设置不少于两级的空气过滤器,每级过滤器均应设置备用。系统的过滤精度不应低于1μm,且过滤效率应大于99.9%;

    3 医疗空气压缩机不是全无油压缩机系统时,应设置活性炭过虑器;

    4 过滤系统的末级可设置细菌过滤器,并应符合本规范第5.2节的有关规定;

    5 医疗空气过滤器处应设置滤芯性能监视措施。

4.1.5 医疗空气的设备、管道、阀门及附件的设置与连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压缩机、后冷却器、储气罐、干燥机、过滤器等设备之间宜设置阀门。储气罐应设备用或安装旁通管;

    2 压缩机进、排气管的连接宜采用柔性连接;

    3 储气罐等设备的冷凝水排放应设置自动和手动排水阀门;

    4 减压装置应符合本规范第5.2.14条的规定;

    5 气源出口应设置气体取样口。

4.1.6 医疗空气供应源控制系统、监测与报警,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每台压缩机应设置独立的电源开关及控制回路;

    2 机组中的每台压缩机应能自动逐台投入运行,断电恢复后压缩机应能自动启动;

    3 机组的自动切换控制应使得每台压缩机均匀分配运行时间;

    4 机组的控制面板应显示每台压缩机的运行状态,机组内应有每台压缩机运行时间指示;

    5 监测与报警的要求应符合本规范第7.1节的规定。

4.1.7 医疗空气供应源应设置应急备用电源。

Ⅱ 器械空气供应源

4.1.8 非独立设置的器械空气系统,器械空气不得用于各类工具的维修或吹扫,以及非医疗气动工具或密封门等的驱动用途。

4.1.9 器械空气由空气压缩机系统供应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器械空气供应源在单一故障状态时,应能连续供气;

    2 器械空气供应源的设置要求应符合本规范第4.1.2条第2~7款的规定;

    3 器械空气同时用于牙科时,不得与医疗空气共用空气压缩机组。

4.1.10 器械空气的过滤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机、组使用减压装置时,器械空气过滤系统应安装在减压装置的进气侧;

    2 应设有不少于两级的过滤器,每级过滤均应设置备用。系统的过滤精度不应低于0.01μm,且效率应大于98%  ;

    3 器械空气压缩机组不是全无油压缩机系统时,应设置末级活性炭过滤器;

    4 器械空气过滤器处应设置滤芯性能监视措施。

4.1.11 器械空气供应源的设备、管道、阀门及附件的设置与连接,应符合本规范第4.1.5条的规定。

4.1.12 器械空气供应源的控制系统、监测与报警,应符合本规范第4.1.6条的规定。

4.1.13 独立设置的器械空气源应设置应急备用电源。

Ⅲ 牙科空气供应源

4.1.14 牙科空气供应源宜设置为独立的系统,且不得与医疗空气供应源共用空气压缩机。

4.1.15 牙科空气供应源应由进气消音装置、压缩机、后冷却器、储气罐、空气干燥机、空气过滤系统、减压装置、止回阀等组成。

4.1.16 牙科空气压缩机的排气压力不得小于0.6MPa。

4.1.17 当牙椅超过5台时,压缩机不宜少于2台,其控制系统、监测与报警应符合本规范第4.1.6条的规定。

4.1.18 牙科空气与器械空气共用系统时,牙科供气总管处应安装止回阀。

4.1.19 压缩机进气装置应符合本规范第4.1.3条第4和5款的规定。

4.1.20 储气罐应符合本规范第4.1.2条第7款的规定。

条文说明

Ⅰ 医疗空气供应源

4.1.1 本条规定的理由为:

    1 非医用用途的压缩空气如电机修理、喷漆、轮胎充气、液压箱、消毒系统、空调或门的气动控制,流量波动往往较大而且流量无法预计,如由医用空气供应会影响医疗空气的流量和压力,并增加医疗空气系统故障频率,缩短系统使用寿命,甚至把污染物带进系统中形成对病人的危险。所以无论医疗空气由瓶装或空压机系统供应,均禁止用于非医用的用途,本款为强制性条款。

    3 医疗器械工具要求水含量更低,以免造成器械损坏或腐蚀。因此当医疗空气与器械空气共用机组时,应满足器械空气的含水量要求。

    实际应用中,无油医疗空气系统也不宜与器械空气共用压缩机,因为一般无油压缩机出口压力达到1.0MPa时,压缩机的效率(包括流量)和寿命都会降低。

4.1.2

    1 非医用用途的压缩空气如电机修理、喷漆、轮胎充气、液压箱、消毒系统、空调或门的气动控制,流量波动往往较大而且流量无法预计,如由医用空气供应会影响医疗空气的流量和压力,并增加医疗空气系统故障频率,缩短系统使用寿命,甚至把污染物带进系统中形成对病人的危险。所以无论医疗空气由瓶装或空压机系统供应,均禁止用于非医用的用途,本款为强制性条款。

    3 使用含油压缩机对医疗卫生机构管理提出了更为严格的要求,并带来管理维护费用提高,容易导致管道系统污损、末端设备损坏的各种事故。所以在可能的情况下,建议医疗卫生机构使用无油压缩机。

    无油压缩机通常包含以下几种:

    1)全无油压缩机:喷水螺杆压缩机及轴承永久性轴封无油压缩机,如无油涡旋压缩机、全无油活塞压缩机等;

    2)非全无油活塞压缩机:油腔和压缩腔至少应有两道密封,并且开口与大气相通。开口应能直观的检查连接轴及密封件;

    3)带油腔的旋转式压缩机:压缩腔和油腔应至少经过一道密封隔离,密封区每边应各有一个通风口,靠近油腔的通风口应能够自然排污到大气中。每个通风口应能直接目视检查密封件的状况;

    4)液环压缩机:其水封用的水质应符合厂家规定。

    NFPA99-2005中5.1.3.5.4.1(1)有规定,压缩腔中任何部位都应无油,HTM 02-01第7.17中也说明了无油压缩机对空气的处理更有优势。

    4 如机组未设置防倒流装置,则系统中的压缩空气会回流至不运行的压缩机中,易造成压缩机的损坏,且不运行的压缩机需要维护时,也会因无法与系统隔离而不能实现在线维修。

    5 独立的后冷却器热交换效率高,除水效率也更高。但现在一般的螺杆式空压机每台机器会自己配备后冷却器。储气罐因其冷却功能弱、不稳定而不能作为后冷却器使用。

    6 干燥机排气露点温度应保证系统任何季节、任何使用状况下满足医疗空气品质要求(其目的是在使用时不会产生冷凝水)。冷冻式干燥机在流量较低,尤其是在额定流量的20%以下时,干燥机水分离器中冷凝水积聚也变得缓慢而无法及时排除,这时水分离器中的空气仍可能含水量饱和,并被带入系统中造成空气压力露点温度快速上升。而吸附式干燥机是根据吸附粒子的范德华原理吸收空气中的水分,其露点温度不会随用气量变化而产生波动,因此是医院首选的干燥方式。

4.1.3 本条对医疗空气的进气进行规定,吸气的洁净是保证医疗空气洁净的前提条件。条文中的数据主要参考了NFPA99C的规定。

    有设备厂家在医疗空气压缩机组中使用了一氧化碳转换为二氧化碳的装置,或安装独立的空气过滤系统,此时可视为对进气品质的提升,在能够保证医疗空气品质的前提下是可以适当放宽进气口位置要求的。

    1 进气口位置的选择需考虑进气口周围的空气质量,特别是一氧化碳含量。不要将进气口安装在发动机排气口、燃油、燃气、储藏室通风口、医用真空系统及麻醉排气排放系统的排气口附近,空气中不应有颗粒或异味。

    3 如果室内空气经过处理后等同于或优于室外空气质量要求,如经过滤的手术室通风系统的空气等,只要空气质量能够持续保证,则可以将医疗空气进气口安装在室内。

    医疗空气供应源与医用真空汇、牙科专用真空汇及麻醉废气排放系统放在同一站房内时,若真空泵排气口泄漏或维护时,可能会导致医疗空气机组的进气受到污染,故应避免。

    4 非金属材料如PVC,在高温或进气管附近发生火灾时,材料本身可能会产生有毒气体,未经防腐处理的金属管道如钢管可能会因为氧化锈蚀而产生金属碎屑。此类材料用于进气管时,有毒气体和金属碎屑可能进入压缩机及管道系统,从而影响医疗空气的品质或增加运行费用等。

    医疗空气进气应防止鸟虫、碎片、雨雪及金属碎屑进入进气管道。国外曾有报道飞鸟进入医疗空气进气管道及压缩机系统后造成医疗空气中异味,达不到医疗空气品质标准的事例。

4.1.4

    1 空气过滤器安装在减压阀之前系为了防止油污、粉尘等损坏减压阀。

    2 本款数据依据NFPA 99中5.1.3.5.8(3)制定。

    3 本款为强制性条款。设置活性炭过滤器的目的是为了过滤油蒸汽并消除油异味,可以有效减少对体弱病人的刺激与不利影响,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在系统不使用全无油的压缩机时必须设置。

    4 细菌过滤器可有效防止花粉、孢子等致敏源对体弱病人的影响,在有条件时宜考虑设置。

4.1.5

    1 干燥机、过滤器、减压装置及储气罐维修时,通过阀门或止回阀隔断气体,防止回流至维修管道回路,不至于中断供气。是保证单一故障状态下能不间断供气的必要手段。

    3 当储气罐的自动排水阀损坏时再采用手动排水阀排水,此为安全备用措施。

4.1.6

    2 本款规定系为防止两台或两台以上压缩机同时启动时,启动瞬时电流过大可能会造成供电动力柜故障。

4.1.7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本条规定系为防止主电源因故停止供电时,导致机组长时间停止运行影响供气。

    医疗空气作为一种重要的医用气体,一般供应生命支持区域作为呼吸机等用途,其供应的间断有可能会导致严重的医疗事故。因此医疗空气供应源的动力供应必须有备用。

 器械空气供应源

4.1.8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非独立设置的器械空气系统在用于工具维修、吹扫、非医疗气动工具、密封门等的驱动用途时,有些情况下流量波动往往较大而且无法预计,从而会影响器械空气的流量和压力,增加系统故障频率,缩短系统使用寿命,甚至把污染物带进系统中,从而影响医疗空气的正常供应。因医疗空气的供应对于病人生命直接相关,故非独立设置的器械空气系统不能用于非医用用途。而且气动医疗器械驱动时,往往对器械空气的流量与压力要求较高,所以非独立设置的器械空气系统也不能用于上述非医用用途。

    一般地说来独立设置的器械空气系统允许用于医疗辅助用途,包括手术用气动工具、横梁式吊架、吊塔等设备的驱动压缩空气等。

4.1.9

    1 器械空气作为医疗器械的动力用气体,往往用在手术室等重要的生命支持区域,其供应如有中断或不正常有可能会导致严重的医疗事故,因此器械空气的供应必须有可靠的保障。本规定使得器械空气供应源在单台压缩机故障,或机组任何单一支路上的元件或部件发生故障时均能连续供气。因此,器械空气供应源包括控制系统在内的所有元件、部件均应有冗余。

4.1.10

    2 本款数据依据NFPA99中5.1.3.8.7.2(3)制定。

 牙科空气供应源

4.1.14 牙科供气不属于生命支持系统的一部分,所以对压缩机的备用、故障情况的连续供气等要求都较低。而且牙科用气往往供应量较大,尤其带教学功能的牙科医院,因教学牙椅同时使用率高,宜单独配置压缩机组避免对医疗空气的影响。所以对于一般医院来说,建议牙科气体独立成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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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用气体工程技术规范 GB50751-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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