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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一般规定
10.1.1 医用气体安装工程开工前应具备下列条件:
1 施工企业、施工人员应具备相关资质证明与执业证书;
2 已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
3 压力管道与设备已按有关要求报建;
4 施工材料及现场水、电、土建设施配合准备齐全。
10.1.2 医用气体器材设备安装前应开箱检查,产品合格证应与设备编号一致,配套附件文件应与装箱清单一致,设备应完整,应无机械损伤、碰伤,表面处理层应完好无锈蚀,保护盖应齐全。
10.1.3 医用气体管材及附件在使用前应按产品标准进行外观检查,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所有管材端口密封包装应完好,阀门、附件包装应无破损;
2 管材应无外观制造缺陷,应保持圆滑、平直,不得有局部凹陷、碰伤、压扁等缺陷;高压气体、低温液体管材不应有划伤压痕;
3 阀门密封面应完整,无伤痕、毛刺等缺陷;法兰密封面应平整光洁,不得有毛刺及径向沟槽;
4 非金属垫片应保持质地柔韧,应无老化及分层现象,表面应无折损及皱纹;
5 管材及附件应无锈蚀现象。
10.1.4 焊接医用气体铜管及不锈钢管材时,均应在管材内部使用惰性气体保护,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焊接保护气体可使用氮气或氩气,不应使用二氧化碳气体;
2 应在未焊接的管道端口内部供应惰性气体,未焊接的邻近管道不应被加热而氧化;
3 焊接施工现场应保持空气流通或单独供应呼吸气体;
4 现场应记录气瓶数量,并应采取防止与医用气体气瓶混淆的措施。
10.1.5 输送氧气含量超过23.5%的管道与设备施工时,严禁使用油膏。
10.1.6 医用气体报警装置在接入前应先进行报警自测试。
10.1.1 医用气体系统是关系到病人生命安全的系统工程,为确保其质量和安全可靠运行,按国家有关部门要求,医用气体施工企业必须具备相关资质,与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有关者,还应具备医疗器械行业资质证明。
因为医用气体焊接要求的特殊性,故针对有关焊接能力有具体的要求。如焊工考试应按现行国家标准《现场设备、工业管道焊接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36第5章规定考试合格,取得有关部门专门证书。
射线照相的检验人员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无损检测人员资格鉴定与认证》GB/T 9445或相关标准进行相应工业门类及级别的培训考核,并持有关考核机构颁发的资格证书。
医用气体工程安装应与土建及各相关专业的施工协调配合。如对有关设备的基础、预埋件、孔径较大的预留孔、沟槽及供水、供电等工程质量,应按设计和相关的施工规范进行检查验收。对与安装工程不协调之处提出修改意见,并通过建设单位与土建施工单位协调解决。
10.1.4
1 用惰性气体(氮气或氩气)保护,可有效消除管道氧化现象,形成清洁的焊缝,并防止管道内氧化颗粒物的生成,确保医用气体供应的安全与洁净。
3 本款为强制性条款。因氮气或氩气等惰性气体的聚集会造成空气含氧量减少,可能造成人员窒息等伤害事故,故现场应保持通风良好,或另行供应专用呼吸气体。
10.1.5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医用氧气或混合气体中的含氧量高时,与油膏反应极易造成火灾危险,故应防止此类事故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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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言
- 1 总则
- 2 术语
- 3 基本规定
- 4 医用气体源与汇
- 4.1 医用空气供应源
- 4.2 氧气供应源
- 4.3 医用氮气、医用二氧化碳、医用氧化亚氮、医用混合气体供应源
- 4.4 真空汇
- 4.5 麻醉或呼吸废气排放系统
- 4.6 建筑及构筑物
- 5 医用气体管道与附件
- 5.1 一般规定
- 5.2 管材与附件
- 5.3 颜色和标识
- 6 医用气体供应末端设施
- 7 医用气体系统监测报警
- 7.1 医用气体系统报警
- 7.2 医用气体计量
- 7.3 医用气体系统集中监测与报警
- 7.4 医用气体传感器
- 8 医用氧舱气体供应
- 8.1 一般规定
- 8.2 医用空气供应
- 8.3 医用氧气供应
- 9 医用气体系统设计
- 9.1 一般规定
- 9.2 气体流量计算与规定
- 10 医用气体工程施工
- 10.1 一般规定
- 10.2 医用气体管道安装
- 10.3 医用气源站安装及调试
- 11 医用气体系统检验与验收
- 11.1 一般规定
- 11.2 施工方的检验
- 11.3 医用气体系统的验收
- 附录A 医用气体终端组件的设置要求
- 附录B 医用气体气源流量计算
- 附录C 医用气体工程施工主要记录
- 附录D 医用供应装置安全性要求
- D.1 医用供应装置
- D.2 医用供应装置机械强度测试方法
- 本规范用词说明
- 引用标准名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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