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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一般规定


10.1.1 医用气体安装工程开工前应具备下列条件:

    1 施工企业、施工人员应具备相关资质证明与执业证书;

    2 已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

    3 压力管道与设备已按有关要求报建;

    4 施工材料及现场水、电、土建设施配合准备齐全。

10.1.2 医用气体器材设备安装前应开箱检查,产品合格证应与设备编号一致,配套附件文件应与装箱清单一致,设备应完整,应无机械损伤、碰伤,表面处理层应完好无锈蚀,保护盖应齐全。

10.1.3 医用气体管材及附件在使用前应按产品标准进行外观检查,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所有管材端口密封包装应完好,阀门、附件包装应无破损;

    2 管材应无外观制造缺陷,应保持圆滑、平直,不得有局部凹陷、碰伤、压扁等缺陷;高压气体、低温液体管材不应有划伤压痕;

    3 阀门密封面应完整,无伤痕、毛刺等缺陷;法兰密封面应平整光洁,不得有毛刺及径向沟槽;

    4 非金属垫片应保持质地柔韧,应无老化及分层现象,表面应无折损及皱纹;

    5 管材及附件应无锈蚀现象。

10.1.4 焊接医用气体铜管及不锈钢管材时,均应在管材内部使用惰性气体保护,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焊接保护气体可使用氮气或氩气,不应使用二氧化碳气体;

    2 应在未焊接的管道端口内部供应惰性气体,未焊接的邻近管道不应被加热而氧化;

    3 焊接施工现场应保持空气流通或单独供应呼吸气体;

    4 现场应记录气瓶数量,并应采取防止与医用气体气瓶混淆的措施。

10.1.5 输送氧气含量超过23.5%的管道与设备施工时,严禁使用油膏。

10.1.6 医用气体报警装置在接入前应先进行报警自测试。

条文说明

10.1.1 医用气体系统是关系到病人生命安全的系统工程,为确保其质量和安全可靠运行,按国家有关部门要求,医用气体施工企业必须具备相关资质,与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有关者,还应具备医疗器械行业资质证明。

    因为医用气体焊接要求的特殊性,故针对有关焊接能力有具体的要求。如焊工考试应按现行国家标准《现场设备、工业管道焊接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36第5章规定考试合格,取得有关部门专门证书。

    射线照相的检验人员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无损检测人员资格鉴定与认证》GB/T 9445或相关标准进行相应工业门类及级别的培训考核,并持有关考核机构颁发的资格证书。

    医用气体工程安装应与土建及各相关专业的施工协调配合。如对有关设备的基础、预埋件、孔径较大的预留孔、沟槽及供水、供电等工程质量,应按设计和相关的施工规范进行检查验收。对与安装工程不协调之处提出修改意见,并通过建设单位与土建施工单位协调解决。

10.1.4

    1 用惰性气体(氮气或氩气)保护,可有效消除管道氧化现象,形成清洁的焊缝,并防止管道内氧化颗粒物的生成,确保医用气体供应的安全与洁净。

    3 本款为强制性条款。因氮气或氩气等惰性气体的聚集会造成空气含氧量减少,可能造成人员窒息等伤害事故,故现场应保持通风良好,或另行供应专用呼吸气体。

10.1.5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医用氧气或混合气体中的含氧量高时,与油膏反应极易造成火灾危险,故应防止此类事故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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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用气体工程技术规范 GB50751-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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