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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 医用气体系统的验收


11.3.1 医用气体系统应进行独立验收。验收时应确认设计图纸与修改核定文件、竣工图、施工单位文件与检验记录、监理报告、气源设备与末端设施原理图、使用说明与维护手册、材料证明报告等记录,且所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应已获准使用,压力表、安全阀等应已按要求进行检验并取得合格证。

11.3.2 医用气体系统验收应进行泄漏性试验、防止管道交叉错接的检验及标识检查、所有设备及管道和附件标识的正确性检查、所有阀门标识与控制区域标识正确性检查、减压装置静态特性检查、气体专用性检查。

11.3.3 医用气体系统验收应进行监测与报警系统检验,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每个医用气体子系统的气源报警、就地报警、区域报警,应按本规范第7.1节的规定对所有报警功能逐一进行检验,计算机系统作为气源报警时应进行相同的报警内容检验;

    2 应确认不同医用气体的报警装置之间不存在交叉或错接。报警装置的标识应与检验气体、检验区域一致;

    3 医用气体系统已设置集中监测与报警装置时,应确认其功能完好,报警标识应与检验气体、检验区域一致。

11.3.4 医用气体系统验收应按本规范第10.2.20条的规定进行气体管道颗粒物检验。压缩医用气体系统的每一主要管道支路,均应分别进行25%的终端处抽检,任何一个终端处检验不合格时应检修,并应检验该区域中的所有终端。

11.3.5 医用气体系统验收应对压缩医用气体系统的每一主要管道支路距气源最远的一个末端设施处进行管道洁净度检验。该处被测气体的含水量应达到本规范表3.0.1有关医疗空气的含水量规定;与气源处相比较的碳氢化合物、卤代烃含量差值不得超过5×10-6。

11.3.6 医用气源应进行检验,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压缩机以1/4额定流量连续运行满24h后,检验气源取样口的医疗空气、器械空气质量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

    2 应进行压缩机、真空泵、自动切换及自动投入运行功能检验;

    3 应进行医用液氧贮罐切换、汇流排切换、备用气源、应急备用气源投入运行功能及报警检验;

    4 应进行备用气源、应急备用气源储量或压力低于规定值的有关功能与报警检验;

    5 应进行本规范与设备或系统集成商要求的其他功能及报警检验。

11.3.7 医用气体系统验收应在子系统功能连接完整、除医用氧气源外使用各气源设备供应气体时,进行气体管道运行压力与流量的检测,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所有气体终端组件处输出气体流量为零时的压力应在额定压力允许范围内;

    2 所有额定压力为350kPa~400kPa的气体终端组件处,在输出气体流量为100L/min时,压力损失不得超过35kPa;

    3 器械空气或氮气终端组件处的流量为140L/min时,压力损失不得超过35kPa;

    4 医用真空终端组件处的真空流量为85L/min时,相邻真空终端组件处的真空压力不得降至40kPa以下;

    5 生命支持区域的医用氧气、医疗空气终端组件处的3s内短暂流量,应能达到170L/min;

    6 医疗空气、医用氧气系统的每一主要管道支路中,实现途泄流量为20%的终端组件处平均典型使用流量时,系统的压力应符合本规范第9.1.5条的规定。

11.3.8 每个医用气体系统的管道应进行专用气体置换,并应进行医用气体系统品质检验,同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对于每一种压缩气体,应在气源及主要支路最远末端设施处分别对气体品质进行分析;

    2 除器械空气或氮气、牙科空气外,终端组件处气体主要组分的浓度与气源出口处的差值不应超过1%。

条文说明

11.3.3 报警系统的检验可以在管道防交叉错接的检验、标识检测之后进行,在气源设备验证、管道颗粒物检验、运行压力检验、管道流量检验、管道洁净度检验、医用气体浓度检验之前进行。

11.3.7 本条规定的验收参数主要依据NFPA 99C、HTM 02-01制定。其中终端的输出流量可以是末端相邻的两个终端组件

的数据。

    6 医用氧气系统作本测试时,为防止危险应使用医疗空气或氮气进行。本款规定系针对国内医院普遍床位多、同时使用量大而制定,以保证管路系统能够满足实际的需求。

    实际测试中可以在系统的每一主要管道支路中,选择管道长度上相对均布的20%的终端组件,每一终端均释放表3.0.2的平均典型使用流量来实现本测试条件。

11.3.8 检验设备应使用专用分析仪器,如气相色谱分析仪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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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用气体工程技术规范 GB50751-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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