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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一般规定


5.1.1  基础施工前应进行地基验槽,并应清除表层浮土和积水,验槽后应立即浇筑垫层。

5.1.2  基础施工完成后应设置沉降观测点,沉降观测点的设置与观测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建筑变形测量规范》JGJ 8的规定。

5.1.3  垫层混凝土应在基础验槽后立即浇筑,混凝土强度达到设计强度70%后,方可进行后续施工。

5.1.4  基础施工完毕后应及时回填,回填前应及时清理基槽内的杂物和积水,回填质量应符合设计要求。

条文说明

5.1.1  遇有地下障碍物或地基情况与原勘察报告不符时,应会同勘察、设计等单位确定处理方案。

5.1.2  基础施工完成后应及时设置沉降观测点,对于有地下室的工程施工在底板完成后也应设置沉降观测点。

5.1.3  验槽时,基槽(坑)内的浮土、积水、淤泥、杂物等应清除,如局部有软弱土层应挖除,并用灰土或砂砾等分层回填夯实,如有地下水或地面滞水应排除。为了保证基槽的安全,验槽结束后要求立即浇筑垫层。

5.1.4  回填土应优选含水率符合压实要求的黏性土。有机质含量大于8%的土,用于无压实要求的填方。淤泥和淤泥质土一般不能用作回填土,但在软土或沼泽地区,该类土经过处理后,其含水量符合压实要求后,可用于填方中的次要部位。

    填方基底的处理应符合设计要求,回填土施工前,技术人员应对工人进行技术交底,将填方基底的积水、杂物等清理干净,再分层回填夯实,避免造成回填土面层整体不均匀沉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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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规范 GB51004-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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