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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一般规定


7.1.1  地下水控制应包括基础开挖影响范围内的潜水、上层滞水与承压水控制,采用的方法应包括集水明排、降水、截水以及地下水回灌。

7.1.2  应依据拟建场地的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周边环境条件,以及基坑支护设计和降水设计等文件,结合类似工程经验,编制降水施工方案。

7.1.3  基坑降水应进行环境影响分析,根据环境要求采用截水帷幕、坑外回灌井等减小对环境造成影响的措施。

7.1.4  依据场地的水文地质条件、基础规模、开挖深度、各土层的渗透性能等,可选择集水明排、降水以及回灌等方法单独或组合使用。常用地下水控制方法及适用条件宜符合表7.1.4的规定。

表7.1.4  常用地下水控制方法及适用条件

7.1.5  降水井施工完成后应试运转,检验其降水效果。

7.1.6  降水过程中,应对地下水位变化和周边地表及建(构)筑物变形进行动态监测,根据监测数据进行信息化施工。

7.1.7  基础施工过程中应加强地下水的保护。不得随意、过量抽取地下水,排放时应符合环保要求。

条文说明

7.1.1  基础施工过程中,通常都需采取集水明排的施工措施,当涉及地下水位以下的含水土层时,无论有无支护结构,均需进行降水,甚至采用地下水回灌等地下水控制措施。降水的作用是防止基坑边坡和基底的渗水,保持坑底干燥,便于基础施工,同时减少土体含水量便于土方开挖与运输,提高土体强度,增加边坡的稳定性。

    当基坑开挖深度较小,通常仅需将浅层潜水位控制在坡面和坑底以下。当基坑开挖深度较大时,常常涉及承压水控制,需通过有效的减压降水措施,将承压水位降低至安全埋深以下。为避免基坑侧壁、坑底发生流砂、渗漏等不良现象,以及满足基坑周边环境的保护要求,需在基坑周边以及坑底局部区域采用截水或防渗措施。为控制基坑周边地下水位下降引起的地面沉降,可采取坑外地下水回灌措施,控制地下水位,达到减小地层压缩变形与地面沉降的目的。

7.1.2  由于各地区区域工程地质与水文地质条件的差异、施工工艺水平的高低不一,所以降水施工方案的选择更应遵循参考地区成熟相关工程经验的原则。基坑开挖前,应制定完整、可靠的基坑降水设计方案,根据环境条件,并结合基坑降水设计方案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原则上应保证基坑降水不对基坑周围环境产生明显的不利影响。

7.1.3  基坑降水引起的地面沉降有多种理论计算的方法,但至今均未达到实用阶段,主要限于难以获取计算参数或无参数使用经验。

    目前常用的是一种经验方法,按下式计算:

    式中:△b——地层压缩量或地面沉降量(mm);

              n——降水影响深度范围内的土层总数;

              b0i——第i土层的初始厚度(m);

              mvi——第i土层的体积压缩系数(MPa-1);

              si——第i土层中的水位降深(m);

              γw——地下水重度(kN/m³);

              F——沉降经验系数,其取值与土性及降水的持续时间有关。

    对于敏感环境的降水工程,可根据场地工程地质与水文地质条件、截水帷幕结构特征等,建立三维地下水渗流数值模型,采用有限元的方法进行分析与评估。

7.1.4  电渗作为单独的降水措施使用已不多,在渗透系数不大的地区,为改善降水效果,可用电渗作为辅助手段。破碎带也可用降水管井进行降水。

7.1.5  降水系统施工后,应进行试抽水试验,主要目的是检验其降水是否达到设计要求,同时根据各降水井出水量及停抽后地下水位变化情况判断截水效果。试抽水试验如不满足设计要求,应采取措施或重新施工直至达到要求为止。

7.1.6  基坑开挖过程中,应对地下水位、抽(排)水量、降(排)水设备运行状态实行动态监测,其目的在于监控地下水控制效果、降(排)水运行是否正常,并监测地面及建(构)筑物沉降,分析降水深度与地表沉降之间的相关性,以此评估对周边环境的影响程度。对于涉及承压水降水的深基坑工程,应对基坑内外的地下水进行水位自动监测,确保有效控制地下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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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规范 GB51004-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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