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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主变压器
3.1.1 主变压器的台数和容量,应根据地区供电条件、负荷性质、用电容量和运行方式等条件综合确定。
3.1.2 在有一、二级负荷的变电站中应装设两台主变压器,当技术经济比较合理时,可装设两台以上主变压器。变电站可由中、低压侧电网取得足够容量的工作电源时,可装设一台主变压器。
3.1.3 装有两台及以上主变压器的变电站,当断开一台主变压器时,其余主变压器的容量(包括过负荷能力)应满足全部一、二级负荷用电的要求。
3.1.4 具有三种电压的变电站中,通过主变压器各侧绕组的功率达到该变压器额定容量的15%以上时,主变压器宜采用三绕组变压器。
3.1.5 主变压器宜选用低损耗、低噪声变压器。
3.1.6 电力潮流变化大和电压偏移大的变电站,经计算普通变压器不能满足电力系统和用户对电压质量的要求时,应采用有载调压变压器。
3.1.1 原规范第3.1.1条保留条文。
3.1.2 原规范第3.1.2条保留条文。选择两台主变压器具有较大的灵活性和可靠性,变电站接线较简单。对有一、二级电荷的变电所来说,应列为基本型式。但有些单位主张按三台主变压器设计,其理由是:
1 主变压器的单台容量和变电所的总容量都可以减少,降低投资。对工业企业变电站来说,还可减少电业单位所需的贴费。
2 主变压器可以按变电站的供电负荷、实际增长速度分期逐台安装,使变电所以最经济的方式运行。
3 提高变电站的供电可靠性和灵活性。
但选用两台以上主变压器时,尚应计入增加的电气设备、控制及保护装置、配电装置及场地扩大、年运行费用等因素。因此变电站的主变压器台数应经技术经济比较,综合考虑确定。
3.1.3 原规范第3.1.3条修改条文。随着我国国民经济的发展,电力用户对于供电可靠性的要求日益提高,鉴于本规范所涉及的35kV~110kV变电站与电力用户直接相关,修编后的本条文不再提及一级和二级负荷所占变压器容量的比例,而强调应确保满足全部一、二级负荷用电的要求。本次修编将本条文列为强制性条文,变电站设计中必须严格执行。
3.1.4 原规范第3.1.4条修改条文。调整文字描述,将线圈改为绕组。
3.1.5 新增条文。强调节能与环保要求。
3.1.6 原规范第3.1.5条保留条文。由于我国电力不足,缺电严重,电网电压波动较大。变压器的有载调压是改善电压质量、减少电压波动的有效手段。
对电力系统,一般要求110kV及以下变电站至少采用一级有载调压变压器。因此城网变电站采用有载调压变压器的较多。对企业变电站,有载调压变压器的采用决定于负荷的性质,如化工企业一般用电负荷比较平稳,供电质量能满足要求,很少采用有载调压变压器,但像钢铁厂等负荷波动较大的企业,则采用有裁调压变压器。
有载调压变压器在价格上比普通变压器贵30%~40%,其检修工作量也比普通变压器增加1/3。因此,本条规定经计算在电压质量不能满足要求时,应采用有载调压变压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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