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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构筑物
4.4.1 屋外架构、设备支架等构筑物应根据变电站的电压等级、规模、施工及运行条件、制作水平、运输条件,以及当地的气候条件选择合适的结构类型,其外形应做到相互协调。
4.4.2 钢结构构件的长细比不应超出本规范附录B的规定。各种架构的受压柱的整体长细比不宜超过150。计算长度系数应按本规范附录C的规定采用。
4.4.3 构筑物应采用有效的防腐措施。钢结构应采用热镀锌、喷锌或其他可靠措施;不宜因防腐要求加大材料规格。
4.4.4 屋外钢结构构件及其连接件,当采用热镀锌防腐时,用材最小规格宜符合表4.4.4的规定。
4.4.5 人字柱及打拉线(条)柱,其根开与柱高(基础面到柱的交点)之比,分别不宜小于1/7和1/5。
4.4.6 格构式钢梁梁高与跨度之比不宜小于1/25。
4.4.7 架构及设备支架的柱插入基础杯口的深度,除应满足计算要求外,不应小于表4.4.7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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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言
- 1 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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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1 主变压器
- 3.2 电气主接线
- 3.3 配电装置
- 3.4 无功补偿
- 3.5 过电压保护和接地设计
- 3.6 站用电系统
- 3.7 直流系统
- 3.8 照明
- 3.9 控制室电气二次布置
- 3.10 监控及二次接线
- 3.11 继电保护和自动装置
- 3.12 调度自动化
- 3.13 计量与测量
- 3.14 通信
- 3.15 电缆敷设
- 4 土建部分
- 4.1 一般规定
- 4.2 荷载
- 4.3 建筑物
- 4.4 构筑物
- 4.5 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
- 4.6 给水与排水
- 5 消防
- 6 环境保护
- 7 劳动安全和职业卫生
- 8 节能
- 附录A 挠度及裂缝的限值
- 附录B 钢结构构件的长细比限值
- 附录C 构架柱计算长度系数
- 本规范用词说明
- 引用标准名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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