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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4 通信
3.14.1 变电站通信设计,应按变电站的规划容量、调度体制和在电网和通信网中所处的位置因地制宜地配置通信设备。
3.14.2 变电站可根据需要设置下列通信设施:
1 系统调度通信,变电站与其电网调度机构之间应至少具有1个独立的调度通信通道,通信方式可采用光纤通信、微波通信、电力线载波通信、音频电缆通信等。
2 站内通信。
3 与相关运行维护管理部门的通信。
4 与当地市话局的通信。
3.14.3 变电站可根据需要设置通信设备专用的直流电源系统,额定直流电压应为-48V,应采用浮充供电方式。
3.14.4 变电站不宜设置单独的通信机房。
3.14.1 新增条文。本条规定了变电站通信设计的基本原则要求。
3.14.2 原规范第3.9.6条修改条文。细化变电站通信方式的分类并明确要求。
3.14.3、3.14.4 新增条文。
规定变电站通信设计的电源及布置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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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言
- 1 总则
- 2 站址选择和站区布置
- 3 电气部分
- 3.1 主变压器
- 3.2 电气主接线
- 3.3 配电装置
- 3.4 无功补偿
- 3.5 过电压保护和接地设计
- 3.6 站用电系统
- 3.7 直流系统
- 3.8 照明
- 3.9 控制室电气二次布置
- 3.10 监控及二次接线
- 3.11 继电保护和自动装置
- 3.12 调度自动化
- 3.13 计量与测量
- 3.14 通信
- 3.15 电缆敷设
- 4 土建部分
- 4.1 一般规定
- 4.2 荷载
- 4.3 建筑物
- 4.4 构筑物
- 4.5 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
- 4.6 给水与排水
- 5 消防
- 6 环境保护
- 7 劳动安全和职业卫生
- 8 节能
- 附录A 挠度及裂缝的限值
- 附录B 钢结构构件的长细比限值
- 附录C 构架柱计算长度系数
- 本规范用词说明
- 引用标准名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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