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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
4.5.1 变电站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系统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50019和《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设计防火规范》GB 50229的有关规定。
4.5.2 变电站的控制室、计算机室、继电保护室、远动通信室、值班室等有空调要求的工艺设备房间,宜设置空调设施。
4.5.3 变压器室宜采用自然通风,当自然通风不能满足排热要求时,可增设机械排风。当变压器为油浸式时,各变压器室的通风系统不应合并。
4.5.4 蓄电池室应根据设备对环境温湿度要求和当地的气象条件,设置通风或降温通风系统,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防酸隔爆蓄电池室的通风应采用机械通风,通风量应按空气中的最大含氢量(按体积计)不超过0.7%计算;但换气次数不应少于6次/h,室内空气严禁再循环,并应维持室内负压。吸风口应在靠近顶棚的位置设置。
2 免维护式蓄电池的通风空调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夏季室内温度应小于或等于30℃;
2)设置换气次数不应少于3次/h的事故排风装置,事故排风装置可兼作通风用。
3 防酸隔爆蓄电池室和免维护式蓄电池室的排风机及其电动机应为防爆型。防酸隔爆蓄电池室通风设施及其管道宜采取防腐措施。
4 蓄电池室不应采用明火采暖。采用电采暖时,应采用防爆型。采用散热器采暖时,应采用焊接的光管散热器,室内不应有法兰、丝扣接头和阀门等。蓄电池室地面下不应设置采暖管道,采暖通风管道不宜穿过蓄电池室的楼板。
4.5.5 配电装置室及电抗器室等其他电气设备房间,宜设置机械通风系统,并宜维持夏季室内温度不高于40℃。配电装置室应设置换气次数不少于10次/h的事故排风机,事故排风机可兼作平时通风用。通风机和降温设备应与火灾探测系统连锁,火灾时应切断通风机的电源。
4.5.6 六氟化硫开关室应采用机械通风,室内空气不应再循环。六氟化硫电气设备室的正常通风量不应少于2次/h,事故时通风量不应少于4次/h。
4.5.1 原规范第4.5.1条修改条文。明确了本节内容应遵循的国家标准。严寒地区,凡站内有人值班、办公及生活的房间以及工艺、设备需要采暖的房间,均宜设置集中采暖设施。寒冷地区,凡工艺、设备需要采暖的房间和有人值班、办公的房间,宜设置采暖设施。采暖过渡区,主控室等经常有人值班的房间,可根据实际气温条件采用局部采暖设施。采暖方式应根据建筑物的规模、所在地区的气象条件、能源状况、环保要求和当地建设标准等因素,经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
4.5.2 原规范第4.5.2条修改条文。变电站空调系统的形式应根据建筑物的规模和工艺设备房间对室内温湿度的要求确定。工艺无特殊要求时,夏季设计温度为26℃~28℃,相对湿度不宜高于70%,冬季设计温度18℃~20℃。
空调设备一般不考虑备用,在选用设备时宜考虑多台设备的方案,且宜采用直接蒸发式空调器。
4.5.3 新增条文。对于油浸式变压器室,其通风量应按夏季室内排风温度不超过45℃,且进风和排风温差不大于15℃计算。对于干式变压器室,其通风量应按夏季室内排风温度不超过40℃计算。
4.5.4 原规范第4.5.3条修改条文。细化变电站蓄电池室暖通设计要求,增加免维护式蓄电池的通风空调设计内容。
4.5.5、4.5.6 新增条文。室内空气中六氟化硫的含量不得超过6000mg/m3。由设置在下部的正常通风系统和上部事故排风系统共同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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