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录 上一节 下一节 查 找 检 索 手机阅读 总目录 问题反馈
4.3 建筑物
4.3.1 控制楼(室)可根据规模和需要布置成单层或多层建筑。控制室(含继电器室)的净高宜采用3.0m。电缆夹层的净高宜采用2.0m~2.4m;辅助生产房屋的净高宜采用2.7m~3.0m。
4.3.2 控制室宜具备良好的朝向,宜天然采光,屏位布置及照明设计应避免表盘的眩光。
4.3.3 屋面防水应根据建筑物的性质、重要程度、使用功能要求采取相应的防水等级。主控制楼及屋内配电装置楼等设有重要电气设备的建筑,屋面防水应采用Ⅱ级,其余宜采用Ⅲ级。屋面排水宜采用有组织排水,结构找坡,坡度不应小于3%。
4.3.4 控制室等对防尘有较高要求的房间,地坪应采用不起尘的材料并应由工艺专业根据工程的具体情况确定是否设置屏蔽措施。
4.3.1 原规范第4.3.1条修改条文。主控制楼的各层层高系根据工程实践经分析后确定。为便于工程设计运用,本次修编中规定主控制楼各分部的层高按照净高设计,并统一主控制室与继电器室的净高要求。
4.3.2 原规范第4.3.2条修改条文。明确变电站控制室的建筑设计原则。按照目前工程实际,本规范修编中取消原条文关于控制屏与继电器屏分室布置的设计要求。
4.3.3 原规范第4.3.3条修改条文。明确重要建筑的防水等级应采用Ⅱ级。为提高排水效率,将屋面排水坡度的下限值由原规范规定的2%提高至3%。
4.3.4 原规范第4.3.4条修改条文。根据变电站的特殊要求增加屏蔽设计说明。例如防静电地板。
随着全密封蓄电池在本规范所涉及的变电站中广泛采用,本规范取消对蓄电池室建筑防腐的设计要求,即删除原规范第4.3.5条。
删除原规范第4.3.6条~第4.3.9条,变电站建筑物抗震设计执行国家标准《建筑物抗震设计规范》的规定。
说明 返回
顶部
目录导航
- 前言
- 1 总则
- 2 站址选择和站区布置
- 3 电气部分
- 3.1 主变压器
- 3.2 电气主接线
- 3.3 配电装置
- 3.4 无功补偿
- 3.5 过电压保护和接地设计
- 3.6 站用电系统
- 3.7 直流系统
- 3.8 照明
- 3.9 控制室电气二次布置
- 3.10 监控及二次接线
- 3.11 继电保护和自动装置
- 3.12 调度自动化
- 3.13 计量与测量
- 3.14 通信
- 3.15 电缆敷设
- 4 土建部分
- 4.1 一般规定
- 4.2 荷载
- 4.3 建筑物
- 4.4 构筑物
- 4.5 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
- 4.6 给水与排水
- 5 消防
- 6 环境保护
- 7 劳动安全和职业卫生
- 8 节能
- 附录A 挠度及裂缝的限值
- 附录B 钢结构构件的长细比限值
- 附录C 构架柱计算长度系数
- 本规范用词说明
- 引用标准名录
-
笔记需登录后才能查看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