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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一般规定
4.1.1 土建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50010和《钢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7的有关规定。
4.1.2 建筑物、构筑物及有关设施的设计,应统一规划、造型协调、整体性好,并应便于生产及生活,所选择的结构的类型及材料品种应合理并简化。
4.1.3 建筑物、构筑物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承载能力极限状态,应按荷载效应的基本组合或偶然组合进行荷载(效应)组合,并应采用下式进行设计:
γ0S≤R (4.1.3-1)
式中:γ0——结构重要性系数;
S——荷载效应组合的设计值;
R——结构构件抗力的设计值,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0和《钢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7的有关规定确定。
2 正常使用极限状态,应根据不同的设计要求,采用荷载的标准组合、频遇组合或准永久组合。并应按下式进行设计:
S≤C (4.1.3-2)
式中:C——结构或结构构件达到正常使用要求的规定限值,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0和《钢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7的有关规定采用,不宜超过本规范附录A的规定。
4.1.4 建筑物、构筑物的安全等级均不应低于二级,相应的结构重要性系数不应小于1.0。
4.1.5 架构、支架及其他构筑物的基础,当验算上拔或倾覆稳定时,荷载效应应按承载能力极限状态下荷载效应的基本组合,分项系数均应为1.0,设计荷载所引起的基础上拔或倾覆弯矩应小于或等于基础的抗拔力或抗倾覆弯矩除以表4.1.5的稳定系数。当基础处于稳定的地下水位以下时,应计入浮力的影响。
注:KS——用于按极限土抗力来计算基础的抗倾覆力矩及按锥形土体计算抗拔力;
KG——用于按基础自重加阶梯以上土重计算抗倾覆力矩或抗拔力。
4.1.1 新增条文。明确变电站土建设计应满足的国家标准。
4.1.2 原规范第4.1.1条修改条文。将原条文中关于建筑设计与环境协调方面的要求放入第2.0.1条。
4.1.3 原规范第4.1.2条修改条文。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可靠度设计统一标准》GB 50068的规定,我国的建筑结构应按极限状态设计原则进行设计,据此本规范制订了有关极限设计的条文。在采用极限设计方法时,本规范按照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可靠度设计统一标准》GB 50068所规定的总的原则,再根据变电站的实际情况确定了结构重要性系数及与荷载和荷载组合有关的各种系数;至于结构的设计强度或材料的设计应力,则应遵照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7、《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0以及其他现行国家标准的有关规定采用。
按现行规范的表达式,删除了原条文中关于建筑物的内容。
4.1.4 原规范第4.1.3条修改条文。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可靠度设计统一标准》GB 50068的规定,建筑物、构筑物的安全等级分一级、二级、三级,一般的建筑物、构筑物多数采用二级,35kV~110kV变电站的建筑物、构筑物也属二级范畴。
4.1.5 原规范第4.1.4条修改条文。按现行规范的表达式修改分项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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