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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消防


5.0.1  变电站内建筑物、构筑物的耐火等级,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设计防火规范》GB 50229的有关规定。

5.0.2  变电站内建筑物、构筑物与站外的民用建筑物、构筑物及各类厂房、库房、堆场、储罐之间的防火净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有关规定;变电站内部的设备之间、建筑物与构筑物之间及设备与建筑物及构筑物之间的最小防火净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设计防火规范》GB 50229的有关规定。

5.0.3  变电站应对主变压器等各种带油电气设备及建筑物配备适当数量的移动式灭火器,主控制室等设有精密仪器、仪表设备的房间,应在房间内或附近走廊内配置灭火后不会引起污损的灭火器。移动式灭火器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 50140的有关规定。

5.0.4  屋外油浸变压器之间,当防火净距小于现行国家标准《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设计防火规范》GB 50229的规定值时,应设置防火隔墙,墙应高出油枕顶,墙长应大于贮油坑两侧各1.0m,屋外油浸变压器与油量在600kg以上的本回路充油电气设备之间的防火净距,不应小于5m。

5.0.5  变压器室、电容器室、蓄电池室、电缆夹层、配电装置室,以及其他有充油电气设备房间的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当门外为公共走道或其他房间时,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5.0.6  电缆从室外进入室内的入口处与电缆竖井的出、入口处,以及控制室与电缆层之间,应采取防止电缆火灾蔓延的阻燃及分隔的措施。

5.0.7  变电站火灾探测及报警装置的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设计防火规范》GB 50229的有关规定。

5.0.8  火灾探测及报警系统的设计和消防控制设备及其功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的有关规定。

5.0.9  消防控制室应与变电站控制室合并设置。

条文说明

5.0.1、5.0.2  原规范第4.6.1条及第4.6.2条修改条文。明确消防设计要求按照国家相关标准执行,取消原规范附录九、十。

5.0.3、5.0.4  原规范第4.6.3条、第4.6.4条修改条文。体现本规范对变电站建筑及设备防火设计的总体考虑,大致可归纳为下列几点:

      1  变电所的火灾绝大部分系由电气设备特别是带油设备所引起,这类火灾用水扑救作用不大,故本规范推荐采用干粉、卤代烷1211等对油类火灾灭火效能较高的推车式或手提式化学灭火器。这类灭火器允许存放的时间较长,需要经常检查及维护的工作也较少,初期投资也较水消防省,且使用比较灵活方便,不需要专业消防队伍。有可能在专业消防队来到之前就可扑灭初起火灾。

      2  对设有重要仪器仪表的房间,一旦着火,不宜采用泡沫或二氧化碳灭火器,也不宜采用水消防,因为这类设施用后都可能将未着火的仪器设备污损或破坏。本规范所推荐的灭火后不会引起污损的气体灭火器主要是指卤代烷灭火器,其中卤代烷1211价格比较便宜。

      3  对油浸式变压器的消防对策。本规范对这类变压器的初起火灾的基本对策是争取用化学灭火器扑灭或抑制;对由内部故障引起的严重火灾,则依靠防火距离(或防火隔墙)、事故排油设施及化学灭火器来有效地防止火灾的扩大蔓延。

5.0.5  原规范第4.6.7条修改条文。鉴于现行国家标准《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设计防火规范》GB 50229已作明确规定,取消原规范第4. 6. 5条和第4.6.6条内容。

5.0.6  原规范第4.6.8条保留条文。电缆的火灾事故率较高,但因电缆分布较广,如到处采用固定的灭火设施太不经济,也不现实。为了防止电缆火灾蔓延波及主建筑及各种设备,尽量缩小事故范围并相应缩短修复时间,本规范所推荐的主要措施是分隔及阻燃,例如用防火胶泥等防火材料堵塞主控制室电缆入口处的全部空隙。实践证明可以防止电缆将火灾引进主建筑物。阻燃措施的目的也是为了分隔,例如主控制室与电缆夹层之间的电缆,在楼板上下各1m范围内涂上防火涂料,即可起到阻燃分隔作用,当然如与防火胶泥填嵌孔洞一起使用,效果会更好。较长的电缆沟或电缆隧道,也可采用类似的分段分隔阻燃措施。

5.0.7~5.0.9  新增条文。明确变电站火灾探测及报警系统和消防控制的设计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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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kV~110kV变电站设计规范 GB50059-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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