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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照明
3.8.1 变电站的照明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 50034的有关规定。
3.8.2 在控制室、屋内配电装置室、蓄电池室及屋内主要通道等处,应装设事故照明。
3.8.3 照明设备的安装位置应满足维修安全要求。
3.8.4 监视屏面应避免明显的反射眩光和直接阳光。
3.8.5 铅酸蓄电池室内的照明,应采用防爆型照明器,不应在蓄电池室内装设非防爆电器。
3.8.6 电缆隧道内的照明电压不宜高于24V,高于24V时,应采取防止触电的安全措施。
3.8.1 原规范第3.6.1条修改条文。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 50034对工业企业电气照明光源、照明方式及照明种类、照度、灯具照明供电等都有明确要求,因此变电所照明设计也应符合该标准的基本规定。
3.8.2 原规范第3.6.2条保留条文。由于事故照明的方式直接与直流操作电源型式有关,故应配合本规范第3.7.2条的规定选用。例如,装有铅酸蓄电池的变电所,采用交流电源停电后自动切换至蓄电池组的方式或采用工作照明兼作事故照明方式;装有大容量镉镍蓄电池组的变电所,因镉镍蓄电池组允许的短时冲击值较大,使镉镍蓄电池容量的安时数小于铅酸蓄电池,为了减少事故时的照明容量,可采用一部分工作照明兼作事故照明的方式,另一部分则在事故处理需要时,手动投入事故照明的方式;装有小容量镉镍蓄电池组的变电所,在直流操作电源有裕度的情况下,除控制室内装设一盏工作照明兼作事故照明灯以外,其余的可采用在事故处理时临时手投入事故照明灯的方式;在没有直流事故照明容量的情况下,可装设少量的自动切换应急灯作为事故照明;无人值班的变电所一般不装设事故照明自动投切装置。
3.8.3 原规范第3.6.3条修改条文。简化了原条文内容,突出强调“维修安全”。
3.8.4 原规范第3.6,4条修改条文。此规定的目的是避免由于观察屏面所产生的眩光和反射光直接影响运行操作。
3.8.5 原规范第3.6.5条修改条文。根据工程实践经验,装有铅酸蓄电池的室内,含有氢气成分,在有火花的情况下,容易引起着火、爆炸危险。目前,变电站内虽然采用了防酸隔爆铅酸蓄电池组,但还缺少含氢量的分析研究数据,而且采用防爆灯具投资增加极少,故对于铅酸蓄电池室仍按防爆灯具考虑,且不应装设可能产生火花的电器。
3.8.6 原规范第3.6.6条修改条文。电缆隧道内的照明电压由不宜高于36V改为不宜高于24V,提高了安全等级要求。如电压高于24V,对于容易被人触及的灯具应采取在灯具外设罩、网等防止触电的措施,并敷设灯具外壳用的接地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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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4 无功补偿
- 3.5 过电压保护和接地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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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7 直流系统
- 3.8 照明
- 3.9 控制室电气二次布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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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录A 挠度及裂缝的限值
- 附录B 钢结构构件的长细比限值
- 附录C 构架柱计算长度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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