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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直流系统


3.7.1  变电站的直流母线,宜采用单母线或单母线分段的接线。采用单母线分段时,蓄电池应能切换至任一母线。

3.7.2  操作电源宜采用一组110V或220V蓄电池,不应设端电池。重要的110kV变电站,也可装设2组蓄电池。

    蓄电池组宜采用性能可靠、维护量少的蓄电池,冲击负荷较大时,亦可采用高倍率蓄电池。

3.7.3  充电装置宜采用高频开关充电装置。

    采用高频开关充电装置时,宜配置一套具有热备用部件的充电装置,也可配置两套充电装置。

3.7.4  蓄电池组的容量,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有人值班变电站应为全站事故停电1h的放电容量。

      2  无人值班变电站应为全站事故停电2h的放电容量。

      3  应满足事故放电末期最大冲击负荷的要求。

3.7.5  通信设备的直流电源可独立设置一组专用蓄电池直供或利用站用蓄电池直流变换方式。

条文说明

3.7.1  原规范第3.3.2条保留条文。本条是根据变电所直流系统的运行经验,采用单母线或分段单母线接线较为清晰可靠。

3.7.2  原规范第3.3.3条修改条文。变电站应提供不间断供电的直流电源为继电保护装置供电,蓄电池组与整流装置组成的电源装置可满足以上要求。蓄电池组的容量是按照事故持续放电容量或最大冲击负荷选择。平时蓄电池组处于浮充电状态,当直流负荷突然增大(断路器合闸或交流电停电)时蓄电池组放电,以满足直流负荷的需要。由此可见,蓄电池组与整流装置组成的电源装置是一种独立的电源型式,它不受电力网的影响。在变电站内发生任何事故时,甚至在交流电全部停电的情况下,它也能保证直流系统中的用电设备可靠而连续地工作。因而它是一种可靠的电源型式,可作为变电站中的直流操作电源。

    根据目前工程实践,本条中取消原规范对蓄电池型式的规定。

3.7.3  新增条文。高频开关充电装置是目前变电站直流系统中广泛采用的整流装置。

3.7.4  原规范第3.3. 4条修改条文。当变电站出现全站事故停电时,为满足查找故障和切换电源的需要,应对必要的信号及事故照明提供保证一定时间的所用电源,此时由蓄电池组供电。在事故放电末期,还应由蓄电池组提供合闸电源,以恢复交流供电。因而蓄电池组的容量应按事故停电期间的放电容量及事故放电末期最大冲击负荷确定。

    有人值班变电站的事故停电时间参照发电厂的设计取值为1h;鉴于事故处理时间因素,无人值班变电站的事故停电时间适当放大至2h。

3.7.5  新增条文。变电站通信设施用直流电源的设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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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kV~110kV变电站设计规范 GB50059-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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