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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贮存


3.1.1 物料的贮存时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精矿的贮存时间宜为20d~30d,北方高寒地区可为60d~90d;

    2 熔剂的贮存时间宜为20d~30d;

    3 焦炭的贮存时间宜为20d~30d;

    4 烟煤的贮存时间应为30d~60d,堆高不应超过3.5m;

    5 化学品的贮存时间宜为30d~60d;

    6 重油的贮存量宜多于一个月的用量,贮油罐数不宜少于2个;

    7 火法炼铅和湿法炼锌工艺中产出氧化锌,应设置氧化锌仓库,宜有贮存3d~5d的仓容。独立铅冶炼厂的氧化锌仓库仓容可加大到20d。

3.1.2 精矿应贮存于有屋盖的地坑式矿仓内,矿仓应按需要分格,宜设置混料仓。

3.1.3 寒冷地区的冶炼厂的精矿仓,应设采暖、防冻、解冻设施。

3.1.4 焦炭、粉煤用烟煤宜贮存于有屋盖的仓库。

3.1.5 熔剂、燃料烟煤可贮存在露天仓库。

3.1.6 化学品贮存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常用化学危险品贮存通则》GB 15603和国家关于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

条文说明

3.1.1 物料的合理贮存时间,涉及工厂工作制度和检修制度的相互衔接,以及运输条件和运输距离等诸多因素。本条所规定的各物料贮存时间,系为各冶炼厂多年生产实践所采用。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为了节省投资,减少企业资金积压,降低生产成本,宜根据当地外部条件,确定短而可行的物料贮存时间。

    对于既使用国产精矿又使用进口精矿的内陆地区冶炼厂,精矿仓仓容一般需具有增加一列火车运输量的仓容。而使用单一进口精矿的沿海地区冶炼厂,精矿仓仓容一般大于轮船一次运输的精矿量。

    对烟煤堆存高度设限,是为了防止发生煤的自燃。

    化学品中的硫酸通常自产而设有成品硫酸库,不必另设贮存罐。其他化学品可按用量及供货地,确定贮存时间及仓容。

    氧化锌系副产品,通常外售,一般需设仓库进行临时贮存。

3.1.3 精矿冻结程度与其含水率有关,当精矿含水率9%以上、气温低于—15℃时,通常需设防冻和解冻设施。

3.1.4 使用干焦炭有利于炉子熔炼时的节能,湿烟煤不利于加工粉煤。

3.1.5 熔剂不吸水,湿煤有利于燃烧,可以露天贮存。

3.1.6 化学品中有危险品(易燃、易爆、剧毒),应按国家现行有关安全管理规范或条例的规定设置专用化学药品库。易制毒品要设置专门的易制毒品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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铅锌冶炼厂工艺设计规范 GB50985-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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