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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 铅冶炼设备


7.5.1 混合、制粒设备宜选用圆盘制粒机或圆筒制粒机,当对球粒强度无特殊要求时,物料停留时间宜大于3.5min;当对球粒强度要求较严时,混合与制粒过程应在两个设备中进行,混合宜采用圆筒混合机,制粒可采用圆盘制粒机或圆筒制粒机,混合停留时间宜大于2min,制粒的停留时间宜大于3.5min。

7.5.2 氧气底吹熔炼炉的加料宜采用宽度B=650mm的胶带输送机。

7.5.3 氧气底吹熔炼炉的辅助加热烧嘴宜采用渐进式带风机的烧嘴。

7.5.4 液态渣直接还原的粉煤称量给煤设备称量精度应达到150kg/h±1kg/h。

7.5.5 粉煤输送用的粉煤贮仓应按压力容器设计,粉煤贮存时间超过4h的粉煤贮存仓应采用氮气保护。

7.5.6 基夫赛特炉和铅闪速熔炼炉炉壁、炉顶铜水套的出水管应设水温及流量检测和报警装置。

7.5.7 烟化炉鼓风机的出口压力不应小于100kPa。

7.5.8 烟化炉鼓风机、烟化炉排烟机可各设1台备用风机。

7.5.9 粗铅精炼锅及电铅精炼铸型锅不宜设置备用,但应留25%的富裕能力。

7.5.10 电解槽数量应按95%的利用率确定。

7.5.11 铅电解的阳极板、始极片制备和电铅锭铸型均宜采用机械化、自动化作业线。

7.5.12 主要设备选择计算的主要参数宜符合下列规定:

    1 氧气底吹熔炼炉年有效工作天数宜为300d~310d;

    2 氧气底吹熔炼直接炼铅(QSL)炼铅炉、基夫赛特炼铅炉和铅闪速熔炼炉年有效工作天数宜为300d~330d;

    3 烟化炉床能力宜为28t/(m2·d)~35t/(m2·d),不包括处理锌浸出渣;

    4 精炼锅熔析加硫脱铜操作周期不宜小于12h;

    5 连续脱铜反射炉熔炼床能力宜为12t/(m2·d)~20t/(m2·d):

    6 浮渣反射炉熔炼床能力宜为3.5t/(m2·d)~4t/(m2·d):

    7 铅电解精炼电流密度宜为140A/m2~180A/m2:

    8 铅电解精炼电流效率不宜小于95%;

    9 除脱铜精炼外的铅火法精炼宜采用下列参数:

        1) 碱性精炼时间不宜小于14h;

        2) 加锌除银时间不宜小于14h;

        3) 真空脱锌时间不宜小于4h~6h;

        4) 加钙镁除铋时间不宜小于6h;

        5) 最终精炼时间不宜小于2h。

条文说明

7.5.1~7.5.4 这几条所列的设备选择参数均为工厂生产经验数据。

7.5.5 本条规定是为了防止粉煤因贮存时间长造成着火、爆炸。国际上,德、日等国均要求粉煤仓实施通氮气保护,以保障作业所人身安全。同时,因为粉煤输送的工作压力超过了0.1MPa,所以粉煤贮仓应按压力容器设计。本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7.5.6~7.5.11 这几条均为工厂生产实践中设备运行、操作、维护的经验总结,作为本规范的设备选择的一般规定。

7.5.12 本条是工厂生产的设备运行、维修的实际经验,也是多年来各设计单位的设计经验数据之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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铅锌冶炼厂工艺设计规范 GB50985-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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