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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一般规定
10.1.1 对铅精矿、锌精矿、混合铅锌精矿中所含主金属外的其他有价元素,应视其含量的经济价值回收利用。
10.1.2 铅锌冶炼生产系统中产出的各种烟尘、中间渣,当返回生产系统可回收有价金属时,宜返回生产系统;不宜返回生产系统的,应开路处理;暂难处理的,应妥善保存或外售。
10.1.3 湿法工艺产出的含铁浸出尾渣,应视其品位作为炼铁原料或暂时堆存。
10.1.4 废(污)水处理站产出的渣,宜返回生产系统进行有价金属的回收。
10.1.5 综合回收项目应与主工艺装置同时设计和施工;条件具备时,应分阶段投产。
10.1.1 铅精矿、锌精矿、混合铅锌精矿中除含主金属外,一般均含有其他有价元素,对有价元素进行回收,既防止了某些元素污染环境,同时又提高了工厂的经济效益。因此设计时应尽可能使有价元素得到有效综合回收。
铅锌冶炼原料中除含铅和锌外,还含有铁、铜、钴、金、银、镓、铟、铊、锗、锡、锑、铋、镉、汞、硫、硒、碲、砷等。在冶炼过程中,这些金属(元素)将进入或富集于烟气、烟尘、中间产品、各种渣、阳极泥、酸泥等物料内。从发展循环经济和充分利用资源及保护环境的角度出发,为建设资源节约、环境友好型社会,应将上述有价金属(元素)尽量分别回收利用。特别是不能让含二氧化硫、铅、砷、镉、铊、汞等有毒物料进入环境中,以免污染空气和水源,危害人类自身生存环境。
10.1.2 针对铅锌冶炼生产系统中产出的各种烟尘、中间渣,当返回生产系统可回收有价金属时,即指返回生产系统时不会对工艺过程和岗位操作条件带来不利影响,宜返回生产系统。不宜返回生产系统的,应开路处理;暂难处理的,应妥善保存或外售。暂难处理系指目前尚无成熟、可靠的生产工艺及设备,但经济和环境效益良好的,应妥善保存或外售。
10.1.3 针对湿法炼锌工艺所产含铁浸出尾渣,当含铁超过40%时,作为铁原料送炼铁厂处理。
综合回收项目宜尽量做到“三同时”,使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完美统一。由于目前对铅锌精矿中伴生的有价金属在冶炼过程中的分布不完全清楚,通常仅完成金、银、铜、钴、镍、铟、锗、锡、锑、铋、镉、汞、硫、砷等主要有价金属的回收设计,其他有价金属的回收设计在工厂投产后逐渐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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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言
- 1 总则
- 2 原料、辅助原料、燃料
- 2.1 原料
- 2.2 辅助原料
- 2.3 燃料
- 3 物料的贮存与准备
- 3.1 贮存
- 3.2 精矿干燥
- 3.3 配料
- 3.4 混合与制粒
- 4 铅冶炼工艺
- 4.1 铅冶炼
- 4.2 二次铅物料回收
- 5 锌冶炼工艺
- 5.1 一般规定
- 5.2 硫化锌精矿焙烧
- 5.3 湿法炼锌
- 5.4 二次锌物料回收
- 6 冶金计算
- 6.1 一般规定
- 6.2 铅冶炼冶金计算的主要参数
- 6.3 锌冶炼冶金计算的主要参数
- 7 主要设备选择
- 7.1 一般规定
- 7.2 给料设备
- 7.3 输送机械
- 7.4 起重设备
- 7.5 铅冶炼设备
- 7.6 密闭鼓风炉炼锌
- 7.7 湿法炼锌
- 8 总平面和车间配置
- 8.1 一般规定
- 8.2 物料的贮存与准备
- 8.3 氧气底吹熔炼、顶吹熔炼、氧气底吹熔炼直接炼铅(QSL)法、基夫赛特(...
- 8.4 液态富铅渣直接还原熔炼
- 8.5 铅精炼
- 8.6 湿法炼锌
- 8.7 密闭鼓风炉炼锌(ISP)
- 9 辅助生产设施
- 10 有价金属回收
- 10.1 一般规定
- 10.2 铅冶炼厂有价金属回收
- 10.3 锌冶炼厂有价金属回收
- 本规范用词说明
- 引用标准名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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