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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一般规定


4.1.1  建设场地选择以及厂房和构筑物地基基础设计,应按基本建设程序进行岩土工程勘察,坚持先勘察后设计的原则。

4.1.2  岩土工程勘察宜分阶段进行,勘察阶段的划分应与设计阶段相适应。岩土工程勘察可分为可行性研究勘察、初步设计勘察和详细勘察。各阶段的勘察成果应满足相应设计阶段的设计要求。

对于场地条件复杂或有特殊要求的工程,以及工程施工,地基条件与勘察报告不符时,尚应进行施工勘察。场地小且无特殊要求的工程,可根据工程的具体情况合并勘察阶段。

4.1.3  各勘察阶段的技术要求应按国家现行标准《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岩土工程勘察技术规范》YS5202和《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的有关规定执行。

4.1.4  抗震设防区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以及场地和地基地震效应的岩土工程勘察应符合本规范第3.3节的规定。

4.1.5  拟建场地存在不良地质作用和地质灾害时,应进行场地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4.1.6  对于需要进行地基处理的工程,应提出对处理后的地基进行检测的要求。
 

条文说明

4.1.1  场地岩土工程勘察资料是建设场地选择和工程设计各个阶段的基本条件,是建设场地选择、工程设计和工程施工的依据。工程设计前必须进行岩土工程勘察,是为确保建设工程的质量、安全和经济合理并避免工程建设安全隐患。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是工程建设必须遵守的程序,是国家一再强调的十分重要的基本政策。设计单位应坚持各个设计阶段工作开展前,必须有合格的岩土工程勘察报告。

4.1.2  勘察工作宜分阶段进行,这是根据我国工程建设的实际情况作出的规定。根据工程基本建设程序确定的各个阶段的设计任务、设计内容和设计深度不同,设计对勘察成果的要求也不同,因此勘察工作分阶段进行的原则必须坚持。对于场地较小且无特殊要求的工程,当其所在场地或拟建项目附近场地已有岩土工程勘察资料,且拟建项目的平面布置基本可以确定时,也可直接进行详细勘察。勘察阶段的合并必须坚持各个设计阶段均做到先勘察、后设计。

    对于场地条件复杂或有特殊要求的工程和重大工程,或在地基基础施工时,发现地基条件与勘察报告存在不符的情况时,应进行施工勘察。

4.1.5  不良地质作用和地质灾害,包括岩溶、滑坡、泥石流、危岩和崩塌、采空区以及由于抽吸地下水引起水位或水压下降而造成大面积地面沉降等,抗震设防区还包括场地地震液化、震陷和断裂等,应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和有关标准的规定进行勘察,对场地内或场地邻近存在对工程安全有影响的不良地质作用和地质灾害进行评估,对岩土利用、整治和改造的方案进行分析论证,对工程施工和使用期间可能发生的岩土工程问题进行预测,提出监控和预防措施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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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色金属工业厂房结构设计规范 GB51055-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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